新冠疫情对景区的影响_新冠肺炎疫情对营商环境影响的司法应对

最近,由新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触动了每一个中国人乃至全世界的神经,并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需要客观合理的分析和评估,不应夸大,也不应忽视。特别是,需要冷静判断疫情对商业环境的影响。遏制和消除这种负面影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司法审判的空间不容小觑由疫情引发的大量合同纠纷需要通过有效的司法解决。由疫情引发的市场秩序失范也需要通过高质量的司法来恢复。受疫情侵蚀的市场信心需要通过公平正义再次得到提升。司法审判中的积极行动将修复和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 br>

法律上承认的不可抗力,并妥善审理了由

流行病引起的合同履行纠纷。流行病涉及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并因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重大问题例如,许多商业合同,特别是那些以转让所有权和标的物所在地为特征的合同,都会受到影响。如果双方因所在区域受到感染、隔离或封闭而无法按时交付标的物,且物流受到影响,卖方或承运人可能构成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从而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纠纷。因此,如何在法律上确定疫情的性质是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 br>

作者认为,疫情可以从法律上定性为“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8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也确认了这一判决。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因非典疫情影响合同当事人根本无法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新冠疫情对景区的影响

>。>;2月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使用云剑网上视频庭审系统,实现疫情期间远程庭审。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离家参加庭审

。根据以上分析,从审判的思路来看,这种流行病一般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流行病本身可以被普遍认为是不可抗力,但在个别情况下仍有例外,即使它构成不可抗力,仍有必要根据个别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尽管这一漏洞发生在疫情期间,但并非由疫情引起。即使此时流行病本身被认为是不可抗力,违约方的责任也不能减轻或免除。

请求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受疫情影响,部分债权人(特别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股东等债权人)因肺炎、隔离等原因无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认定该诉讼时效期限已过,而该诉讼时效期限不是由债权人自己造成的,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限届满。该条为上述类型的债权人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前所述,由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在疫情期间,如果债权人是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被隔离者等情况,且不能行使请求权,则债权诉讼时效应当确定为中止关于这一问题,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是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或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相当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 br>

在日常商业交易中,债权人通常通过抵押、质押或担保为其债权提供担保但是,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有限物权,有时间限制。保证担保也是担保人的负担,不能永远持续下去。还有一个时间限制。然而,这种流行病在时间上的延续是这一时期的法律过程,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担保而言,这种法律效力可能是担保责任的免除。最典型的是抵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修改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直接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期限内行使抵押权,而不是在主债权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即使在2019年颁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中,也进一步明确了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这意味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到期后,抵押权人不仅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而且丧失了实体权利。因此,在流行病蔓延的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必须注意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在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也应积极回应抵押权人提出的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抗辩。只要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因疫情无法主张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未满,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非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客观原因,致使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人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时,在确定返还费用时,还应根据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进行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组织机构应当在扣除已支付给当地旅游组织机构或者演出助理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此外,由于疫情,部分游客滞留,住宿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应按照《旅游法》第67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适当分配,即增加的住宿费用应由游客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承担。简而言之,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不会再次给旅游经营者造成创伤。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可能无法按原计划复工,一些地方也确认了企业最早复工时间,并可能随着疫情的发展继续调整。由于房地和办公空间已经出租,还有水、电、工资等。不得不同时支付,而租赁标的物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闲置,导致一些租户(企业和商户)损失更大这可能会导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少或免除部分租金的纠纷,甚至一些租赁企业和商户无法继续租赁并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就严格遵守合同的概念而言,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原则上,支付租金的风险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是,一方面,疫情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申请部分租金减免。另一方面,如果当地政府要求企业推迟复工以控制疫情,如果承租人因政府行政命令不能正常开工而要求租金减免,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但是,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继续以过高的成本履行租赁合同,并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可以合理把握2019年《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纪要》第48条规定的精神,在认定承租人已支付适当违约金后,依法解除租赁合同。这样,人民法院不仅促进了租赁纠纷的有效解决,也为承租人和出租人提供了风险出口,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目前,许多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都规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就医,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基于此,在流行病期间,在一些被保险人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之后,他们所参观的医院可能不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医院范围内。此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还能向保险人索赔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情况紧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根据这一条,保险合同中关于定点医院医疗的条款原则上有效,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进行抗辩。然而,这种辩护伴随着一种例外,即被保险人必须因紧急情况立即寻求医疗。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新肺炎住院,即使医院不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鉴于新肺炎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可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有效利用惩罚性赔偿,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流行期间,各类防疫物品成为社会紧缺物资一些商人趁机恶意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也有一些生产经营口罩、护目镜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防疫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

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有权对这些生产者和经营者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对其损失的赔偿,增加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价格三倍的赔偿金额;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500元,将是500元。如果经营者知道货物或服务有缺陷,但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和不到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纠纷中,人民法院应有效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发挥其预防和威慑作用,净化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地识别了市场风险,并合理地弥补了投资者在疫情期间的损失。

疫情对旅游业、餐饮业、影视业、制造业等实体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将很快反映到资本市场,造成股市的不稳定甚至萧条。如果上市公司在流行期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不当等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股票可能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失包括投资余额损失以及投资余额损失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投资余额损失的识别非常关键人民法院在确定投资者的投资余额损失时,应综合考虑虚假陈述的重要性、疫情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程度等市场风险,运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方法,正确合理地确定投资者的投资余额损失。同时,还应关注资本市场本身的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场风险,兼顾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双重价值。< br>

合理分配赌博风险,避免商业

主体承担过多赔偿责任。

由于疫情的影响,一些原本计划在春节期间上映的大片无法上映,从而无法获得相应的票房收入。然而,根据商业惯例,许多电影制片人会与发行商签订“赌博协议”,以票房成绩作为利润分配的标准。为了应对这一流行病的影响,一些电影制作人和发行人采取了推迟发行的方法,即改变合同,而其他人则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方法,以避免“赌博协议”造成进一步的损失这实际上是双方自行谈判以避免争端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不能通过协商改变合同,不能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有可能诉诸司法解决。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案件证据,详细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在没有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还应详细审查合同中的“博弈条款”,充分利用各种合同解释方法,并结合疫情的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合理分配风险,即不可抗力。

将充分发挥改制的优势,迅速挽救

这一陷入困境的已停产的防疫物资企业。随着疫情的蔓延,增加防疫物资的产量迫在眉睫。在实践中,只有部分企业处于破产程序中,即生产防疫材料并具备相应设备、资质等条件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重组债务人。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自己的财产和业务。这也意味着,只要重组计划得到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和人民法院的批准,债务人就可以在重组计划实施期间在监督下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防疫物资匮乏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破产重组的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组的实现,充分发挥此类企业的产能优势,使其尽快恢复生产。这不仅可以缓解目前防疫物资短缺的紧张局面,还可以挽救防疫物资企业的困境,从而为债权的偿还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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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第3期,2020年

中国审判新闻双月刊,总第2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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