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措施_南京推出六条举措助力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附官方解读

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有效降低一级疫情应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南京正在采取行动,并给出了一个真正有利于企业的政策。

刚才,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了《关于疫情期间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解释。它提出了六项措施来帮助解决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周期性财务困难,具体规定企业可以在疫情一级应对期间推迟支付土地出让金,在疫情一级应对结束后最长延期33天,以便通过真正有利于企业的措施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疫情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措施

截图来源: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起肺炎流行。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许多省市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对措施。涉及开发企业的项目融资、建设、销售等活动受到很大影响。

为有效减少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南京土地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市规划资源局下发通知,明确企业可申请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含补充协议),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延期开工和竣工。

《通知》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时间在疫情一级反应期内,该期间的支付时间可延长至一级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不计利息或罚金。如果企业当时仍有困难,可以延期付款,但不得超过30天(自然日)

疫情结束后,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书面申请“一案一议”

对于支付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尚未支付的,从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免除其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对于2020年1月24日后出让并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在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金额以上述意见为准。

对此,南京旭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飞指出:“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在一级疫情应对期内合理参与南京土地市场的竞争,防止企业在任何一次招标后,因疫情影响而推迟土地出让首付款,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交货时间将根据付款到达时间相应顺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长开工和竣工时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支付,先行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

南京出台的“六项措施”及时为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财务困难开出了“药方”,体现了南京为人民服务的初衷,打消了许多发展中企业融资时不时遇到的困难,为南京土地市场在一级应对疫情期间的有序竞争提供了“预防措施”。

原文如下:

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措施

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措施

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措施

官方解释:

六项措施帮助企业应对疫情——解读《宁规划资源2020年第81号》+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多省市包括南京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府关于防控当前疫情的决定和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有效降低疫情一级反应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维护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从1月24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开始,到一级反应结束,企业可以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相关合同条款如果支付时间在疫情一级反应期内,该期间的支付时间可延长至一级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不计利息或罚金。如果企业当时仍有困难,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30天(自然日);为规范企业在一级疫情应对期内合理参与南京土地市场竞争,首付款应在2020年1月24日以后公布的待转让地块上市转让文件中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金额按上述意见执行。如果支付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违约责任已经发生,则在一级响应结束后的1月24日至3个工作日内,该期间的支付应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包括利息和违约金。疫情如期结束后,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可书面申请“一案一议”交货时间将根据付款到达时间相应延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开业和竣工时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支付,先行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交付土地、开工建设和竣工的,疫情一级反应期不计入默认期。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江北新区和江宁、浦口、六合、丽水、高淳区参照《通知》执行

来源:江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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