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爆发以来,河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坚决打击价格欺诈、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截至2月21日,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调查了996起价格违法案件。现公布全省第二批与防疫和控制有关的典型商品价格违法案件。
舞钢市汇基药房因哄抬口罩价格被罚款7.1万元
2年1月27日,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舞钢市汇基药房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药店于1月27日开始销售KN95口罩。购买价格为12元/箱,价格为30元/箱。买价和卖价之差是150%,价格没有按要求清楚标明。市场监管部认定,该公司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对外销售价格,构成了抬高价格、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71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阳天达药房因哄抬物价被罚款6万元。+
2年1月28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报告对华山街天达药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以24元(20片/袋)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口罩。1月25日价格为30元(20件/包),1月26日价格为50元(20件/包)。药房其他类型口罩、84消毒液及其他防护用品的差价率超过疫情前的差价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药店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
林州健康人药业有限公司因哄抬物价被罚款6万元
2年1月26日,安阳市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州健康人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案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以19元/盒的价格出售了购买价格为9元/盒的医用隔离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售价从1月16日的2元涨到1月24日的7元。某品牌医用口罩的售价从1月14日的3.5元涨到1月23日的10元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价构成了抬高价格的非法行为。已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
漯河市福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高价网上销售
|被罚款5万元1992年2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昭陵分局根据群众反映对河南福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于1月23日通过微信购买了1000包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为4元(20个/包),并以20元(20个/包)的价格销往国外,差价率为400%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价构成了抬高价格的非法行为。已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南阳市防城县杨基和真坡村委会被罚款13,120,
2年2月5日,南阳市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杨基和真坡村委会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该诊所将双黄连口服液的正常销售价格从12元提高到30元,销售了90盒,但没有明确标明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诊所构成了抬高价格、不明码标价的非法行为。已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13100元的行政处罚。
商丘夏邑齐河乡乐嘉购物广场大幅提高口罩价格罚款75000元
2年2月3日,商丘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反映,检查了夏邑县齐河乡乐嘉购物广场经调查,当事人以40元/包(20个/包)的价格出售了购买价格为14元/包(20个/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购买差价率为185%,并通过销售收据上不显示口罩名称的方式逃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购物广场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价并销往国外,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处以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阳新县任敏医药超市因哄抬口罩价格被罚款6万元1992年2月3日,新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县任敏医药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1月26日,超市在网上购物平台上以7.5元/包(20个/包)的价格购买了30包(20个/包)一次性口罩,并以30元/包(20个/包)的价格出售,差价率为300%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超市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价并销往国外,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
周口泰康益康医药零售公司被罚款365,
2年1月29日,周口市泰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康益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将一个品牌口罩的购买价格从流行前的10元/包(20片/包)提高到流行后的20元/包,价格为3.4元/包(20片/包)。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价构成了抬高价格的非法行为。已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处以36 . 5万元的行政处罚。
驻马店汝南春药房因未明码标价被罚款5000元。+
2年2月18日,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反映对汝南县春药进行了检查。据调查,该药店在疫情期间销售的桑菊感冒颗粒等33种药品价格不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药店构成了非法价格行为,没有明确标明价格。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处以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汝州市大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拒绝提供购买文件被罚款10万元
2年1月30日,汝州市价格管理处根据工作安排对汝州市大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口罩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拒绝提供采购凭证和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其他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拒绝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监督检查信息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防疫期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按照从重从快的原则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核实存在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编造和传播价格信息、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或者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央电视台记者蒙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