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级会计考试查询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开始准备考试。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接下来,《中国公共财政与经济学》的小编辑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的经济法知识: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希望对准备中级会计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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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关于法律障碍——客观原因

一、不可抗力,因“下列障碍”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ⅲ。继任开始后没有确定继任者或管理员;

ⅳ。债权人受债务人或他人控制

(2)关于过去六个月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之前,到最后六个月当法律原因已经消除时,诉讼时效不能中止

如果原因在过去6个月初仍然存在,诉讼时效应自过去6个月初起暂停,直至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中止+6M

时效期间暂时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况”而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过的时效无效。时效期限应从中断时间到相关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以上

为中国财政经济司为大家编写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由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教材和大纲尚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自2019年的内容,所以大家可以先学习,先掌握知识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中级会计实务的准备材料,你可以继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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