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产品。它没有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不能要求偿还本金,但可以按期获得利息。一般来说,可持续债券仅限于政府债券那么,在发行可持续债券时,应该如何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呢?
根据《可持续债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4号公告),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企业发行的可持续债务,即投资者获得的可持续债务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可持续债务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发行人支付的永久债务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续债券时,也可以根据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人支付的可持续债券利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务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发行可持续债务的企业的每个可持续债务产品的税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对可持续债务采用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方法不一致,发行人和投资者应在税务处理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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