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罪_云南法院当庭宣判两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人民网楚雄2月24日电(朱红霞)2月24日上午,云南省魏初大姚县人民法院和姚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这两起案件公开审理,并在法庭上判刑大姚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姚安法院判处被告人卢谋谋拘留6个月

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查明,被告两次前往大姚县金碧镇山林狩猎白腹金鸡抱鸟。总共捕获了两只金鸡,全部被带到侄子家,供大家食用。经鉴定,涉案的两只白腹金鸡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某某行为构成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于某某人自愿自首并认罪,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这一点。因为某某被大姚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懊悔,并在法庭上服刑。

同一天,被告陆某非法狩猎案在姚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院认定,2019年6月2日晚、6月3日晚,被告人陆某前往花椒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左门乡左门村委会大门及附近稻田,抓获25只野生石蝉,2019年6月3日21时左右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警方抓获。经鉴定,被告捕获的野生岩跳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棘豆蛙。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卢谋谋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一点,最后卢谋谋被判处6个月拘留。

199防疫期间,云南法院审结并宣判了两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迅速启动,严格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和宣判。及时向公众宣传法律解释和通过案例普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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