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口罩违法吗_昆明曝光疫情防控期间7起违法销售口罩典型案例

人民网昆明2月2日电(记者符浩)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价格欺诈、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案件。2月2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了防疫期间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在没收非法收入的同时,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的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1: 11种口罩高价出售,最高差价率为353.33%。罚款100万元

2年1月23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举报后,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官渡区杏泽园区的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嘉禾祥保健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购买了100个上海产的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3M 9502V型),价格为38元/人,销售价格为98元/人,差价率为157.89%。以15元/盒的价格购买75盒四川产的特杰诺尔一次性口罩,以68元/盒的价格出售,差价率为353.33%。以10元/包的价格购买30包江西产丹美元牌一次性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出售,差价率为150%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通知其参加当天下午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官渡区药品企业提醒警示会。

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出席会议并收到价格警示函。经在官渡区进一步调查,发现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后,仅适当下调了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3M 9502V型)和泰诺牌一次性口罩的价格,但进口口罩与销售口罩的差价仍达到78.94%和220%此外,在召开催款会并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价格催款单后,昆明嘉和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1个品种的进口口罩与销售口罩的差价仍达到57.89%-233.3%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医用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目前,该案件的调查已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计划对当事人处以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情况:销售65元/只的口罩,无价格和有效购买凭证的,建议罚款5万元。+

2年1月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宁市医药有限公司湖滨店销售的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安宁市医药有限公司湖滨店销售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每口罩65元。这种类型的口罩没有按照要求明确标记,药店不能提供这种类型口罩的有效购买证明来证明其购买价格。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过度抬高商品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店铺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3箱3M口罩获利98元,未明码出售,拟处罚4000元

2年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经营者非法经营口罩的举报

经调查,昆明市官渡区浩然副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1月22日在南药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流动摊贩处购买了3箱3M口罩,销售时没有明码标价,利润总额为9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商品未按要求明码标价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建议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4种情况:销售无商业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检验证明的口罩将被罚款5590元

2年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该报告对昆明市官渡区耶鲁副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在新广丰批发市场以每张0.7元的价格购买了500个“康星时尚防护口罩”,并在店铺内以每张1元的价格出售,总价值为500元双方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明确标注价格,面具上没有名称、地址、检验证书等。商品的价格。销售总利润为90元人民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00个无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检验证明的口罩,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建议处以5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总额为5590元。案例

5: 40包口罩在销售时标识不清,将被罚款5000元

2年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称在大都摩天大楼购物中心反面二楼马殷杂货店A-802-1销售的口罩价格上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价格进行查处。同一天,执法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在昆明广丰批发市场购买口罩40包(10只/包)。购买价格为25元/包。商店里的价格从25元到40元不等。出售时没有标明价格。截至2020年1月28日,货物被扣押时,当事人已购买了上述产品的剩余3包,价值1215元,销售利润215元。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并建议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6起:销售5包口罩未明码标价罚款5000元

2年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官渡区新龙鹏精典百货商店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以每包15元的价格购买口罩5包出售,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商品未按要求明码标价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议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7种情况: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口罩,未明码标价,未备案或变更注册经营范围的,罚款6004元。

2年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官渡区帮北文具经营部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从朋友那里购买了5包口罩,每包28元,以每包30元的价格卖出2包,获利4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变更注册经营范围销售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口罩。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元,并处5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总额为6004元。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