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疫情期间违法活动案件
1。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刘谋制售假面具和虚假宣传产品涉嫌案件
2年1月14日,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反映,对建湖县高新区翠湖新村B区X栋X室进行了检查。乐坛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好的金盾N95 3D口罩在现场被查获。实施标准为:GB 2626-2006中的3413袋(每袋2个面具),共6826个面具,3073个未包装的Goldshield N95 3D面具
经调查,当事人刘谋、熊某从上海、淘宝等地购买口罩生产原料及包装袋。南通的印刷产品标签和非法加工的面具当事人熊某在其苏宁电子商务网站上,将加工后的口罩宣传为“N95抗肺炎病毒、抗菌口罩、可重复使用的抗病毒、防雾霾专用口罩”。
犯罪时,除依法查获者外,共销售面具产品12000件,每件售价15-17元,涉案金额50多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r>
2。苏州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1年1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局对苏州一家医药科技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双方发现口罩在新的皇冠肺炎流行期间成了爆炸性销售。
1年22日,当事人在淘宝店销售“青x”牌系列口罩,目的是为了冲洗店铺层面。为了引导流程,扩大销量,有关方面将上述标准宣传为“KN90”口罩,宣传为“KN95”医用防护口罩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口罩由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防护标准为KN90。
199方共购买了5件商品中的16000件,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83300元当事人销售的“青x”口罩的实际保护标准为“KN90”,但在销售过程中被宣传为“KN95”医用防护口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苏州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六家药店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1年26日,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大甲药店谎称生产厂家未注明的一次性普通口罩作为医用口罩销往国外。在对药店及其供应渠道进行调查后,某大型药店的口罩供应商药房b从上海购买了78809个一次性普通口罩,这些口罩上没有标明工厂的名称和地址,并将其出售或赠送给该市的其他五家药店出售。
上述6家药店在销售一次性普通口罩的过程中,没有对标识不全的口罩进行明码标价,误导消费者,故意隐瞒销售一次性普通口罩的事实,夸大其为医用一次性口罩的说法。截至事件发生时,六家药店已售出27,577个上述口罩。
上述6家药店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八项、第二十条第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价格法》第4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责令6家药店整改,并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罚款总额为39万元。
4。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案
2年1月13日,常熟市市场监督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常熟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XX吃、喝、玩、住”发布了一则抑菌免洗喷雾的商业广告。广告宣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效对抗细菌病毒”、“抑菌率99.99%”等在新一轮疫情防控中,
199方对所售消毒产品的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台州市高岗区市场监督局查处一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年1月5日,台州市高岗区市场监督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台州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XX生物科技”从1月31日开始销售棉口罩。该面膜的销售网站上使用了“杀菌级、防烟雾、防尘、抗菌、抗过敏”的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面具具有上述功能的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涉嫌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台州高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6。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督局调查一起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过期口罩事件
|据报道,1991年1月29日,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督局检查了泰州一家服装公司。该公司发现,从1月24日起,该店通过互联网以每只面具4.8元的价格购买了6000只面具,然后在淘宝上以每只面具6元的价格出售。面具外包装上的英文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为了提高商业信誉,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其淘宝店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口罩为“KN95口罩抗菌、一次性防尘、透气、防烟雾、抗非典型”
截至犯罪之日,上述面具已全部对外销售,价值3.6万元,利润7200元。2月2日,执法人员扣留了5000个消费者返还的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销售过期口罩。台州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7。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一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年2月2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仓集区许多超市的牛奶销售区,如普特马特、嘉润发等,都设有展示牌,标明“人人喝牛奶,抗病毒”、“多喝牛奶,增强免疫力,防止疾病侵袭”、“建议每天喝优质牛奶,有效增强抵抗力”
经调查,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超市发布了宣传栏,该公司是某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区代理商,目的是推广牛奶,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宣传中使用的术语,如"反病毒"、"增强免疫力"和"增强抵抗力",是从互联网上摘录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
宿迁市一家食品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当天进行了调查,并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8。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医门诊疑似违法广告
|据报道,1992年14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一家中医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门诊部的中药颗粒配药站发现了几张广告单。其中一个名为“新型冠状病毒XXX中药颗粒预防方案”,在单子上介绍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的症状、预防措施和新型冠状病毒预防配方”,并在单子上注明“我们可以省去XX中药颗粒,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在另一个题为“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的单页上,声称“XX中药配方颗粒选自地道的中药,易于携带、易于服用、安全、有效、稳定和可控。”当事人对所售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并以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误导消费者。他们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无锡市江阴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9。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虚假广告案
2年24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根据互联网广告监控平台,淮安市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销售皮肤消毒剂的广告,声称其产品为“手术室级消毒”,并不当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新闻报道等内容。在广告中调查发现,当事人还发布了固体饮料和食品广告,宣传“强身健体,驱病毒”,涉及五种产品。在二维码扫描链接页面中,当事人分别宣传了“增强免疫力”、“增强抵抗力”、“抑制抗病毒细菌”和“纯天然零添加”等内容。,宣传普通食品和饮料具有保健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三款,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性消费。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中共江苏省委群众杂志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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