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疫情税收优惠_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来了!

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了我国生产的发展,许多行业受到了这一流行病的严重影响。为了帮助纳税人摆脱困境,恢复生产,扩大产能,顺利开展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防疫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在一个小编辑的帮助下看看会计实务中的一些具体措施。

小微企业疫情税收优惠

1。税务部门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帮助预防和控制疫情,并扩大企业恢复生产的能力?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帮助战胜疫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TZF[〔2020〕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防控疫病,提高企业生产率

(1)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坚决履行支持防疫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上方式对纳税人和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就业、信贷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简单易操作,使纳税人和纳税人能够充分理解政策并及时申报,尽快实现他们应该享受和享受的利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较大规模的税费减免政策,也应进一步细化,以巩固和扩大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2)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为便于纳税人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并发布了《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政策指引,逐级加大落实力度,确保落地全面准确。

(3)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与评估通过绩效评估和专项监管,加强对支持防疫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统计核算和政策运行的跟踪分析,积极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

2。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纳税,并有效降低疫情蔓延的风险?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帮助打赢防疫和控制战争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0〕14号)第二条规定,要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纳税,有效降低疫情蔓延风险

(4)澄清网上纳税事宜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并公布网上涉税事项清单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告知纳税人和纳税人清单上的所有项目均可在国内和网上办理,不允许要求纳税人和纳税人到办税大厅或政府服务大厅办理清单上的相关业务。

(5)扩大网上纳税范围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理”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和丰富网上纳税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大厅向互联网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6)优化网上纳税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纳税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优化电子税务局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我们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移动终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拓展税费缴纳业务,为纳税人和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掌上税务管理”

(7)加强网上税务咨询服务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确保线路畅通、回答准确、服务质量高生产防疫和控制税收热点问题,及时推给纳税人和纳税人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8)丰富多样的非接触处理方式地方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纳税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为纳税人和纳税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纳税渠道。继续扩大“网上申请、邮寄、分发”发票、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传真、邮件、电子数据传递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式纳税覆盖面。

3。税务机关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纳税人的安全?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帮助打赢防疫战争若干措施的通知》(TZF [2020年第14号)规定,

(9)应确保安全处理严格做好纳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纳税终端区)的温度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工作,同时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主动为纳税人和纳税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大厅的出入境路线和功能区设置,保持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积极寻求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纳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和纳税人,确保纳税放心、放心。

4。为了做好防疫工作,税务机关会不会加强指导和处理?

(十)加强指导和处理加强办税大厅税务引导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对纳税人和纳税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确保“进馆方便、办事快捷”。

5。为做好防疫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纳税人和纳税人开辟绿色通道?

(11)开启直接处理对生产、销售、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纳税人和纳税人,将提供税收管理和支付的绿色通道服务,首先为其办理税务,全力支持防疫关键物资的稳定生产和供应。

6。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会不会扩大预约流程?

(12)延期预订全面分析辖区内纳税人和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主动询问,主动对接如确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业务,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并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大厅应根据人员流动和业务的紧迫性,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纳税人的电话和微信沟通,提示他们处理错峰,尽可能减少人员集中。

7。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会不会进行产能不足处理?

(13)实施容量管理纳税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信息不完整但不影响实质审查的,在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补正后,可以暂停提交纸质材料,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2,收集和管理

1。为了做好防疫工作,是否会延长纳税申报期?

(14)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在二月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基础上,纳税人因疫情仍难以申报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在疫情严重的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可以延期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税款。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能否申请延期纳税?

(15)依法办理延期纳税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批准其延期纳税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财务压力。

3,增值税

1。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增值税增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何时办理?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的重点是确保物资生产企业遵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以下简称“第八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增抵退税政策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抵退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实施后,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2020)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如何填写申报表?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第9号)和《公告》第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自行申报免税,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中的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本期消费税申报表和减(免)税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3。如何开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2020年)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第3条 国家税务总局,2020)规定,根据第8号公告和第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防疫期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能及时开具,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

4。纳税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但根据申报纳税应做些什么?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4条规定:在公告发布前,已实行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根据免税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可在下次申报时选择更正或调整已经征收并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分别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5。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在线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吗?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及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后,可以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出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出具纸质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递送

如确需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退(免)税或欠税的备案认证事宜,可通过预约税务管理等方式,分批次、分时段到税务机关办理。

6。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发票的供应,以预防和控制疫情?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帮助打赢防疫战争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0〕14号)规定:“(16)有效保证发票供应生产、销售医疗器械、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重点防疫物资的纳税人,以及为这些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申请增值税发票“增加”或“增值”,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开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无需事先现场检查。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和其他情形外,不得因纳税人在流行期内生产经营的变化而降低增值税发票领用金额和最高开票限额。“

4,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文件公告第一条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什么?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第九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2。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第九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享受第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采用“自主申报享受、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填写全额捐赠扣除享受第九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适用第九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表》时,备注栏应注明“直接捐赠”

家企业和个人获得了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将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留存备查。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生产防疫重点物资的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优惠待遇?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9条规定,如果疫情防控重点是确保物资生产企业按照第8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政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行填写相关信息

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8号文件第4条,如果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的企业是否需要提交信息?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10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应按照《公告》第8号第4条的规定,实行延长亏损结转期限的政策。 并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关于延长亏损结转期限的政策声明》

5,综合税费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一税两费是否免税?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第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收入,并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6,税收执法

1。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收执法方式会不会有所优化?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帮助打赢防疫战若干措施的通知》(TZF [2020年第14号)规定:(17)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不审批、不上门、不违规停票”的要求,坚持案头分析,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加监管”

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推迟至疫情得到控制或交易结束后进行;确需在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实名纳税的,应通过登记证、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需要“刷面”验证。对利用疫情防控的机会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假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2。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迟报或迟交相关信息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其税收抵免?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帮助打赢防疫战若干措施的通知》(TZF [2020年第14号)规定:(18)依法加强权益保护

对因疫情延误申报或提交相关材料的纳税人免于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认定为异常户。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疫情影响而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中止听证,待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听证。以上

是防疫税收优惠政策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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