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的责任_侮辱、诽谤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自1999年实施防疫和控制工作以来,全国各地一直在尽最大努力预防和控制疫情。但是,也有一些言论肆意诽谤、侮辱和中伤防疫人员,造成负面和负面的社会影响。除了可能的刑事责任之外,肇事者对这种侮辱和诽谤行为将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权威性答复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诋毁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诽谤或中伤法人的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前款规定适用于侵犯

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2009年修订)

决定细则

1。如果行为人以违法为由侮辱未成年人,其名誉受到影响,未成年人的名誉受到侵犯——

199陈牟某诉莫宝兰、莫兴明、李案的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肇事者侮辱了未成年人,理由是他违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名誉有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审判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性和侮辱性的言论以及附上照片来侵犯他人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被判

。这个案例的要点是:这位演员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辱骂和侮辱的言论并附上了照片。这些言论引起了朋友圈朋友的注意,客观上影响了社会对他人的评价。应当认定他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初审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3。网民转载文章时侮辱他人人格,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名誉侵权——邱谋坤诉邹谋谋、秦谋谋名誉纠纷案

要点:转载文章时,行为人修改文章标题,添加插图,添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然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4。肇事者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降低了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该认定他人的名誉受到了侵犯。石某诉崔某案

要点:行为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论坛网站上发布内容,针对他人使用侮辱性语言,公布他人身份,被控侮辱他人,降低社会对他人的评价。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审判庭:湖北荆门中级人民法院

学术观点

1。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以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依据。首先,侵犯名誉权是做事的方式。然而,不作为也可能侵犯名誉权。例如,行为人根据其职责有保护他人名誉的特殊义务。如果他违反了它,他是一个不作为侵犯名誉权。行为人根据先前行为采取行动的义务构成了侵犯不作为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应当针对特定的人,应当具有减损他人名誉的性质,同时应当是非法的。其次,侵犯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损害名誉权的利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即发表,构成名誉损害;第二种是精神痛苦的损害,即由于侵权人对名誉的侵害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第三是财产利益的丧失第三,侵犯名誉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构成中,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为第三人所知,其事实上造成损害后果并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侵犯名誉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并且必须由受害人证明。

(摘自:杨立新《论侵权行为法》(第5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48-449页。)

2。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当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权适用于所有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方法不适用于已经终止但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被侵害的一方或其监护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停止侵害的主张。这种要求可以首先直接向犯罪人提出,以便迅速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先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停止侵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相结合。如果侵权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侵权行为可以单独停止。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停止侵权行为可以与赔偿损失或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结合。

(2)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如果犯罪者

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一般来说,这种方法适用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尤其适用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说,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应当公开进行,其内容必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相当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范围。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侵权人拒绝执行生效判决,又不消除影响、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报刊等方式公开判决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信息,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和报纸出版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可以和道歉结合起来如果侵犯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模式也可以与损失赔偿相结合如果加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民事责任模式也应与停止侵害相结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被害人外部名誉的救济,也是对被害人内部名誉的救济

(3)道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道歉道歉是侵犯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道歉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表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公开道歉还是秘密道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当事人协议决定。如果道歉是公开的,民事责任模式还具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功能。如果侵犯名誉权处于持续状态,道歉应当与停止侵权相结合。此外,道歉可以与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相结合。在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受害人接受并被人民法院认可的,应当在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明确规定。道歉主要是为了补救对受害者内部名誉的损害,但如果公开道歉,不仅是为了补救对受害者内部名誉的损害,也是为了补救对受害者外部名誉的损害。

(4)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包括人格损害(减少社会评价)、可能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的心理痛苦等)。)和可能的附带财产损害。简单的人格伤害或对受害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不能通过赔偿来补救。无论付出多少钱,都不能解决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问题。就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而言,《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损失赔偿”是对精神损害和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对其外部名誉损害的赔偿(减少社会评价)金钱不能与人格交易,金钱也不能买到好名声。

(摘自:何,侵权责任判决的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278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179条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停止侵权;

(2)清除障碍物;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返工、更换;

(7)继续执行;

(8)损失赔偿;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和恢复声誉;

(11)道歉

法律根据其规定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案)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199条第二款侵害公民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以及其他个人和财产权益。

第15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权;

(2)清除障碍物;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损失赔偿;

(7)道歉;

(8)消除影响和恢复声誉

以上应当单独或者合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况、侵权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2)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权利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侵犯他人隐私或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皇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7。通过微信和互联网传播不真实信息,侵犯医务人员、警察、烈士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企业名誉权,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新皇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3。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

3。参加防疫工作的英雄、烈士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将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传播给特定对象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为防控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9。依法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人格权纠纷如果当事人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健康为由,要求控制人承担侵权责任,对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因防疫控制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予支持。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疫情被用来恶意侵犯特定对象的隐私和名誉。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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