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3月3日,江苏省检察院制定并发布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在防疫期间服务法律、保障企业恢复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统筹打击、预防、监督和保护工作,为企业有序恢复生产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意见》涵盖“四大检查”,从实体到程序,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方面,要求依法从宽处理企业及其人员在疫情期间犯下的刑事案件;对阻碍企业复工复产的刑事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罚;应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非法立案案件的监管,如以犯罪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非法不立案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应积极开展早期干预工作;应当减少使用逮捕和拘留措施;应谨慎使用财产强制措施;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要加强对与疫情有关的民事行政诉讼和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正确把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认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实现案件的和解。在公益诉讼起诉方面,要运用诉前程序协助恢复工作和生产,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机制和办理企业案件的工作机制,要求加强与工商联和律师协会的沟通,畅通服务渠道。利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依法经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省检察院将监督处理可能影响恢复工作和生产的重大案件。省级检察院组织对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以有效服务和确保在防疫和控制期间恢复工作和生产。(检察日报卢志坚、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