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经纬客户,11月14日-11月14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拟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直接与境内银行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客户不得超过3家境内银行,并提前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银行名单。< br>
图片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境内人民币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外汇风险敞口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资银行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渠道之一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1)作为客户直接与境内银行进行交易(二)申请加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境外非银行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渠道之一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1)以客户身份直接与境内银行交易(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第一个渠道,应与不超过三家境内银行进行交易,并提前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银行名单。银行调整应提前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外汇衍生产品风险与外汇风险存在合理的相关性外汇风险暴露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和市值变化等。
(2)当外汇风险因债券投资变化而发生变化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风险
(3)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灵活选择反向清算、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清算和余额结算货币可以是人民币或外币
(4)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根据本通知进行首次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应向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可根据套期保值的需要,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年第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证,在结算代理银行以外的境内银行开立专用外汇账户,但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银行完成。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内银行停止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后,应及时关闭在银行开立的外汇专用账户。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直接进入模式或委托代理模式时,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相关交易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银行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1)按照外汇交易中心的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每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二)作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客户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三)使用本行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最后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内银行违反了本通知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中信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