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法院执行局_受疫情影响,涉外商事领域可能引发哪些法律风险?十二条法院建议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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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的斗争中我们于1992年2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四中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皇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进行了预判研究,提出了审判工作的对策,并公开发布了《北京市第四中学关于防控涉外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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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学根据防疫工作的特点,结合多年来受理的涉外案件类型所涉及的领域,调查得出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疫情直接引发的涉外案件,二是疫情影响引发的涉外消费服务案件,三是投融资案件和疫情引发的其他案件。<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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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可能直接由疫情引发的涉外案件包括因国内企业作为卖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和交货而引发的涉外交易合同纠纷;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或限制措施,交通暂时受阻,运输企业与货主、收货人发生对外运输合同纠纷;因境外项目建设进度延误引起的涉外合同纠纷;因疫情可能导致广告撤回、艺人和观众可能无法到场而引发的涉外广告、演出和展览合同纠纷。疫情引发的涉外消费服务案件包括旅游消费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涉外委托合同纠纷、经纪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和其他服务行业纠纷,以及涉外保管合同纠纷。此外,在外国企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船舶建造、保险等领域也会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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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四中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涉外企业可能面临的12个棘手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具体来说,包括如何确定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在中国提起诉讼的管辖权,如何处理因疫情而无法正常处理的案件,如何处理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中止,如何寻找外国法律,如何针对疫情主张责任免除,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如何继续履行合同, 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如何收集履行合同的证据,以及如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谨慎而正确地理解“不可抗力”。 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变更涉外合同,作为违约方的涉外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避免合同的进一步履行造成更大的损失,以及涉外企业是否可以因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而要求调整和减少违约金提示全面具体,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为涉外企业正确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践指导。在

199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第四中学民事分院院长马军表示,北京市第四中学将加强涉外疫情纠纷的研究,积极组织收集相关领域涉外法律规范,及时研究对策,主动提示风险,继续服务于涉外商事审判,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坚决打赢防疫和抗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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