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短缺_
1年和2019年,中国生产的口罩总量为50亿只,平均日产量为1369万只,其中只有54%是医用口罩,即737万只/天。
2。根据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部长的信息,该国正在满负荷生产,我们可以达到2000万桶/天,这几乎是去年产量的三倍。
3年,中国的面具生产能力已占世界的50%,加上各国施加的出口限制,所以通过进口解决问题的措施是九牛一毛。
4。根据非常理想的算法,目前的日需求量是1.8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平衡,每个人出门需要6天,或者平均每个面具需要6次。
2年10月复工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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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反应迅速。他们提前购买了大量的口罩,准备分发给员工。一些单位没有准备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员工不能在各种药店购买。任何地方都不允许带面具...许多企业决定在2月10日开始工作。最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口罩的供应能力能否跟上。如果员工不得不挤公共汽车和地铁,在拥挤和封闭的车站工作一天,这会是一个定时炸弹吗?当病毒猖獗时,企业有义务提供口罩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以“无劳动保护”为由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他们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面具属于劳动保护吗?
《传染病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预防和保护传染病的责任
但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本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此外,在预防和控制这些流行病的过程中,在省市政府发布的通知或要求中,省市的企业如果重返工作岗位,应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
企业不采取防治措施的,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和“劳动保护”属于劳动条件,属于“劳动法”范畴。从相关法规(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角度来看,劳动保护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从事的岗位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有毒有害因素,或者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而提供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其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工人免受工作本身存在的不利因素、有害因素和有害因素造成的伤害。如果工人离开工作岗位,劳动保护将失去其价值,而劳动保护与工作密切相关。
例如,由于工作中的职业危害,医务人员需要提供口罩作为保护其生命和健康的措施。另一个例子是,在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中,当社区中的警卫(保安)在特殊条件下工作时,他们需要登记或检查进入或离开社区的人数,这也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的措施。
因此,如果我列举的企业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不提供劳动保护”为由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赔偿
同时,流行病(病毒)因工作原因不存在,也不因病毒工作后不存在而不存在。员工随时面临感染的风险。企业需要做的是想办法采取预防措施,降低员工在工作中感染的风险。
复工后,企业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岗位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有毒有害因素或在特定条件下工作时除外。
企业未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或未采取防范措施而复工,或违反政府指令复工的,应承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责任,不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因此,当员工以“无劳动保护”为由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时,很难获得要求经济补偿的支持
此外,如果员工确实有困难,不能不带口罩上班,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补偿。编者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只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不清楚是哪一方提出的,也不清楚不支付经济赔偿是否可以视为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案例简介:
刘于2018年7月15日加入某科技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双方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刘与一家科技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刘因辞职与一家科技公司达成解散协议。本协议未规定刘离职后,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99之后,刘以某科技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裁定,驳回刘申请
劳动交换要点简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刘的请求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认为双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才能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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