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的好文_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全文公布

1992年7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力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的决定》以下是全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20年2月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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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防控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

(2020年2月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全面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决定:

1。 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科学防控、政策落实、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开展。坚持党建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和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城市、区、街道和城镇、城乡社区等保护网络。,发挥“一网合一、统一管理”的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的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调查、预警、防控工作,防止输入、传播和扩散,落实全市联合防控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和保障,全面维护医疗隔离秩序;要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力度,积极提高科学救援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组织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的管理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提示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和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防疫和控制工作。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防疫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需要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的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各项防疫措施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加强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和重要设施,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疫情的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防疫和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人应做好自我保护工作,进入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处理等防控措施。依法确保疫情的早期发现、早期报告、早期诊断、早期隔离和早期治疗。

4。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检疫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地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临时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法规或发布决定、命令、通知等。,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防疫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要求有关企业组织生产和供应相应的防疫物资和日用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紧急征用证,并依法予以返还或者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总体规划,优先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和病人对防疫物资的需求。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口岸检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物资及相关工程建设的生产、供应和使用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给予协助,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相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和监督全过程的透明、公开、高效和有序。

6、全市充分发挥“一网办公”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作,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供网上政务管理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许可证快递等方式办理税务、人民团体、医疗保险、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7、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防疫知识,宣传和解释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疫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8、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长三角地区相关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9、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疫情蔓延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其他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0、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与防疫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厉查处各种妨碍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疫工作提供及时的司法保障

-11、在防疫和控制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个人,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收集其不诚实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12、市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防疫工作

本决定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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