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依法治国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加强公共安全,构建系统、科学、规范、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有效构建和完善防疫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相结合。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建设防疫法制的基本前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办好中国的关键在于党。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和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宝贵经验,最根本的是“我们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正是因为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的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同样,加强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当前,在坚持和加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意识,坚决服从中央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坚决毫不动摇地执行中央的各项决定和部署,同舟共济、团结一致,真正实现“一盘棋”的目标,确保防疫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防疫法制的本质要求“人们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目标“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和目标取向。它也体现了全国人民在建设小康社会的斗争中的最大共识和心声。它所包含的强大向心力的本质是,它最大限度地保护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正义,改善人民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赢人民防疫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的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要忘记自己的首创精神和使命。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防控、依法执政”的内在一致性,这是应对这一重大考验的根本保证和关键。只有在防疫和战斗的全过程中,我们才能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依法有效、严格地制约和控制公共权力,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合理需要和基本尊严,从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真正赢得人民战争、全面战争和反疫战争的胜利。
坚持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相结合是防疫法制建设的关键。系统化是为了保证防疫法律体系的“内外修复”。对外,要注重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的大战略相衔接,有效呼应中国特色的现行法律体系,与现行法律体系无缝衔接。在现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全面系统梳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做好防疫法律体系建设的“文献综述”。在国内,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防疫和控制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我国防疫和控制法律制度的逻辑和自我一致性。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为指导,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专门法律为指导,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防疫法律体系。 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等部门规章为具体依据。同时,要把《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央国家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等党内规章作为指导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防治艾滋病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的科学性在于努力实现防疫法律体系的规范化、主动性和全面性。科学性首先体现在规范立法,严格按照程序合法性原则进行防疫法律的“制定、改革、废止和解释”,确保立法层面的程序规范和有序组织。正确处理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可变性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例行公事”,也不是“临时改变”科学的本质也表现在正确的处理上。根据疫情的特点,特别是发生不明重大公共疫情时,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特别是疫情发生地领导部门作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指挥者的主体性和主动性。“被动等待”必须转变为“主动进攻”。在活动开始时,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和防疫和控制的预先规划方法。尽快组织力量查明情况,研究判断情况,提出措施,及时有效地提出科学有效的防控计划和措施,积极向中央和上级专家组提供意见和建议科学的本质更体现在对好建议的广泛接受上。除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决策建议外,专家还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积极听取和吸收相关领域人员和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专家要高度重视、及时回应和认真审视疫情防控第一线的真实声音、合理疑虑和潜在风险,严格防止在制定疫情防控法律政策过程中出现“闭门造车”或“放眼未来”的现象。
的有效性是通过综合政策充分保证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实施有效性。一是要积极引导和控制疫情相关舆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公开要求,规范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避免“吃瓜不知真相”和“误传”造成恐慌,更好地激发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科学认知水平,让客观真实的科学思想占据舆论高地和公众头脑,全面粉碎谣言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加强防疫舆论氛围建设。二是完善冲突和纠纷的预防、调查和预警机制,多元化解决方案,进一步强化司法职能对于在疫情调查和控制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要坚持“审时度势”、“抓小抓早”的原则。也要主动做好法律咨询、政策解释和纠纷调解工作。要依法及时解决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和趋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疫情防控中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在防疫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谣言、哄抬物价、制售假货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凡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禁止令和司法公正。第三,要加强监督和保障,增强责任感,严格执行纪律和责任,坚持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随时随地进行政治监督。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明确各级各类防疫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坚决杜绝防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确保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落实和防疫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