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生产的通知_最高检:对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等行为依法严惩

人民网北京3月4日电(孟志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三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新发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件和一批依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向一线办案人员详细说明了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把握的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件(第四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第四检察院检察长郑新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第四批案件与前三个典型的新发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相比有哪些新特点,公布这些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A:与前三个典型案例相比,第四批案例主要有三个新特点首先,从案件类型来看,这批公开的案件都是经济犯罪,尤其是发生在“流行”时期其中,发生率较高的经济犯罪较多,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案件1至4,占阻碍疫情防控的经济犯罪的大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5,在实践中也有所认定。此外,司法适用中的经济犯罪和实践中的政策控制更加困难和复杂,如案例6涉及非法经营的价格欺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次,从犯罪的危害性来看,涉案经济犯罪的释放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尤其是医疗防疫一线人员特别是,许多情况涉及口罩、消毒水、防护服和其他防疫基本材料,这些物品的危害更直接,影响更严重。第三,从选择取向的角度来看,这批已公开的案件不仅继续凸显了依法惩处,也注重了依法保护。案例三是检察机关坚持惩罚与保护相结合,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范例。主要考虑的是,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发表的关于全面推进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两高部门”下发了《关于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恢复工作和生育的法律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部署的要求,更好地结合检察职能,确保恢复工作和生育,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对地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起到指导和引导作用。

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考虑因素首先是运用判例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我们将继续向社会发出强烈信号,严厉惩治有碍疫情防控的犯罪,震慑违法企业和企业,督促其依法经营,促进疫情防控。二是以案例解释法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意义通过揭露个案背后的犯罪行为和隐蔽多变的手段,引导人们增强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三是运用案例分析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前不久,“两高”研究室主任回答了记者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阻碍疫情防控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是为了以案例指导的形式对一些适用法律进行更深入、更详细的解释,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办案。

问:据你介绍,在防疫期间,检察机关查处了大量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案件。你能告诉我们这些案例在实践中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吗?

答:在这次防疫和控制期间,防疫物资成为市场上的“热门商品”,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的目标。从各地处理的案件来看,此类案件频发。一般来说,它们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的多样化,包括连锁药店、制药公司、有相关工作背景的人员,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暂时打算牟取暴利的人员。第二,涉及的物品集中在防疫物资的短缺,如口罩、消毒剂、酒精等。有些是来源不明的“三无”,有些是过期多年的产品,有些是在黑窝点“加班”生产的产品。第三是通过网络销售非法分子利用网络渠道进行跨地区销售,结算快、发货快、交货快,涉及面广,给案件处理和证据收集带来困难。第四,不法分子行为恶劣,危害极大。从我们处理的情况来看,有些人把两三层纱布缝在一起,假装是一次性医用口罩,有些人把过期十年发霉的口罩卖了,有些人把劣质消毒剂卖给政府防疫总部。这些假冒伪劣防疫物资一旦进入市场,尤其是用于一线防疫工作,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严重影响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问:那么,我们如何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的案件?

答:依法处罚包括“严格依法”和“依法从宽”两个方面“严格依法办事”是打击妨碍防疫工作的犯罪的总原则,需要我们在检察工作和办案的不同环节贯彻执行。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防疫材料罪,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贯彻“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一是密切关注案件线索,积极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联系,积极构建防疫综合处理机制,及时引导调查取证,形成打击疫情的合力。二是依法及时逮捕和起诉,加快案件进展。积极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讯问,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符合逮捕标准的及时逮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起诉,通过案件的及时处理,发挥对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例如,在第一个案例中,中国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浙江仙居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实施快速立法、快速调查、快速逮捕、快速起诉和快速判决。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只需要八天,这是第一次向社会发出严厉惩罚的信号。三是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充分考虑打假在防疫过程中的严重社会危害,严格控制宽大处理范围,严格限制单一刑罚、刑事拘留和缓刑的适用范围,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适用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四是突出办案重点在司法案件中,重点是打击跨地区销售、涉及防疫第一线基本物资的案件、在疫情严重地区销售的案件或在疫情严重地区销售的案件。重点是打击行业内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大型连锁药店和商店销售假冒产品。坚持网上和网下处罚相结合,通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依法从宽处理”主要是针对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严惩和高压的情况下,犯罪人可以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被捕后,他供认并忏悔,并自愿供认并受到惩罚。对于普通犯罪的从犯或者从犯,或者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问:目前,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很多,但实际上收费是不同的。原因是什么?

答:如你所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第145条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与口罩的种类和法律规定有关。首先,它涉及到面具的类型在生产和生活中,口罩的种类很多,主要有民用口罩、医用口罩和劳保口罩。其中,医用口罩能有效过滤有害飞沫和病毒,防止疾病传播。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市场需求最大,也是犯罪分子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民用口罩和劳动保护口罩,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本次公布的案例一就是一例。至于非法制造和销售医用口罩,则是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刑法》第145条规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犯罪,例如这次公布的案例4。

法律条文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如果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种犯罪,一般只能适用其中一种较严重的犯罪进行定罪量刑。以医用口罩为例。如上所述,《刑法》第145条规定的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一般适用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但是,如果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不符合第145条的备案标准,但符合“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商品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条件,根据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根据第140条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情况

另一起案件是,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如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如哄抬物价)等其他犯罪。,并应当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次发布的案例5就是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后对犯罪的处罚较重。检察机关将在提出申请后起诉,法院将作出有罪判决。

以上的刑罚因案而异,但司法实践应遵循定罪量刑的共同基本原则:无论哪种犯罪行为危害性更大,或哪种行为依法受到更严厉的处罚,都应适用刑法的规定和罪名,依法必须受到严厉处罚的犯罪分子绝不会手软或纵容!

问:检察机关一直是查处利用防疫控制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违法企业的重点。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这种情况有一个强有力的政策和许多因素需要考虑。那么,在检察工作过程中,如何把握刑事政策,准确识别哄抬行为的性质和界限呢?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借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防疫秩序,造成了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我们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在此次公布的第6起案件中,嫌疑人将进口口罩的价格提高到12元至128元,并将疫情爆发前以2元出售的84种消毒剂的价格提高到38元。增幅高达10倍甚至20倍。仅在6天内,非法交易的金额就超过了100万元。我们必须依法严惩这种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但与此同时,这类案件的政策确实很强。在防疫期间,商品价格,特别是防疫物资的价格,不仅关系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关系到恢复市场活力、提高复工生产效率等诸多因素。因此,处理此类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整体处理效果。

1是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刑事政策的把握应与防疫和控制的进展以及恢复工作和生育所需的市场环境动态协调。在疫情防控的初始阶段和关键阶段,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威慑预防功能。在疫情防控形势减缓后,要突出打击少数不良行为。对于情节轻微的企业和企业,我们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认罪、认罪、认罪和处罚,依法妥善处理,更好地保证生产和工作的恢复,经济建设的恢复。

2是突出犯罪袭击的重点价格欺诈行为种类繁多,其社会危害性也大不相同。仅仅提高价格的行为并不都是价格欺诈。因此,打击的重点应该突出。其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防疫物资和提高价格倒卖,以及利用市场优势推销价格过高、过快的基本生活用品,情节恶劣的,要重点打击,依法严肃查处

3是谨慎认定行为的性质在处理个别案件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获利动机和程度、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传导的客观情况以及防疫期间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生活和生计成本等因素,谨慎确定行为的性质,严格控制行政处罚与处罚的界限,充分发挥各种处罚措施的处罚效果,依法惩处犯罪。

问:最近,中央政法委和“两所高中两所高中”下发了《意见》。此案3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在贯彻《意见》中的积极行动请问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办案和服务相结合,以确保企业复工和恢复生产的具体考虑是什么?

a:《意见》是政法机关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这对检察机关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检察干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中去,以思想和法治的方式忠实履行检察职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国检察机关也提前规划并积极实施。天津、浙江、安徽、重庆、广东、甘肃等地检察机关专门制定了《关于做好防疫期间服务民营经济、协助恢复生产工作的意见》,以确保企业依法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下一步,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按照《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充分运用司法政策,依法办理各类案件,为恢复工作和生产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对于检察部门的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一是严厉打击妨碍防疫和影响恢复工作和劳动的经济犯罪,充分保障恢复工作和劳动。第二,对于防疫期间的其他经济犯罪,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法妥善处理。三是依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加快处理和清理涉及企业的经济犯罪,特别是“关联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少逮捕、慎起诉,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原则上,我们不会查封、扣押或冻结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财产。对在诉讼阶段被拘留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在不影响诉讼和防控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案例3体现了这种精神,有助于恢复生产。四是注重案件处理全过程的风险防范,全面落实案件解释法,加强风险预警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化解矛盾。

问:疫情爆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惩治妨碍疫情防控的经济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你对下一步有什么计划?

答:疫情爆发以来,检察机关,特别是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了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和部署。按照检察工作最高层次的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注重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及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据初步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086起,涉案人员2251人。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重视积极加强横向合作。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关键的法律适用难题进行沟通和研究。浙江等地的检察机关与执法、司法部门形成了合作措施,共同打击犯罪,形成了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查部署的要求,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恢复工作和再生产与司法办案的关系,明确结合点和重点,坚持严打与精确保护相结合,依法办案与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相结合,为打赢疫情防控战争、促进经济社会正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来说,要继续严格依法惩处有碍防疫的经济犯罪,把握政策导向,加强纵向联动和横向合作,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深入了解企业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和疫情波及行业的实际困难和司法需要,更加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更加注重办案,正确适用坦白、承认和处罚的宽大处理制度,全力确保恢复工作和生产,稳定生产经营秩序。结合“四严”专项行动,会同执法、司法部门,加强对防控、防护用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的检查监督,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非法经营和走私的处罚力度,推进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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