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西区金桂[〔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19大精神,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方向。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抑制投机性购房投资,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已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年9月25日019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控制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靳鉴[〔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 抑制投机性购房投资,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 根据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国内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实施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1。规范住房公积金存取款政策
1。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其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与其社会保险(养老)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如有明显差异,员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含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非业主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提取贷款还款。
本意见所称直系亲属包括财产所有人的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3。在同一套住房被分配用于公积金购买后的12个月内,如果再次发生任何交易,不得再分配用于公积金购买。
4。如果非配偶和非直系家庭成员一起购买住房,只有一名业主、配偶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应当办理公积金购买支取业务。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助人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助人购买的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缴入职工家庭停止向已支付职工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意见所称首次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无住房的自住住房。
本意见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家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1)职工家庭名下只有一份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本市没有住房;
(2)职工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本市只有一个职工家庭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一套住房。该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唯一的住房相同。
本意见所称“职工家庭”包括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家庭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格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40%;在江阴市和宜兴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住房总价格的20%。
4。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限额为
1。调整当前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当员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限额将调整为30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调整为60万元。
2。贷款金额与公积金存款期限和借款人存款余额挂钩。
(1)如员工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满24个月,贷款金额按存款余额的5倍计算。
(2)员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贷款金额按存款余额的7倍计算;
(3)如员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36个月,贷款金额按存款余额的10倍计算
如果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应为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存款余额乘以其各自公积金存款年数的相应倍数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放宽至上述贷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2倍
3。贷款金额与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挂钩。
加强对贷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考核。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贷款金额和年限计算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息)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60%。月收入根据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其月收入可放宽至贷款申请人存款基数的2倍计算
4。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取下列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后的剩余房价款总额;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存款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根据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限额不受上述第(三)项第4点的限制,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限额标准。
6。职工家庭购买第一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自住住房,且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金额可能与公积金缴存余额无关,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标准
(1)如果员工已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满24个月,贷款金额可按最高贷款金额的50%计算;
(2)如果员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24个月但不足36个月,贷款金额可按最高贷款金额的70%计算;
(3)如果员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36个月,贷款金额可按最高贷款金额计算
如果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贷款额应为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乘以其各自公积金缴存年数的相应比例之和
五、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住房基金[〔2017〕35号)同时废止原存、取、贷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