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3月3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北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财税扶持政策》(鄂政办发〔2020〕4号,以下简称文件)。从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农副产品和医疗用品供应、对农贸市场经营者摊点实行租赁补贴、促进非接触式餐饮和流通产业发展等四个方面,出台了17项财税支持政策。全面保障防疫物资供应,鼓励企业支持防疫,支持一线防疫医务人员,保障群众生活资料供应
疫情目前,确保物资供应是防控疫情的基本条件。文件提出,要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小微企业包容性政策的实施,加强医药、医疗、医用材料、蔬菜等农产品、交通运输和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防疫期间,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区(村)用于防疫的房地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防疫用房和土地免征契税全面实施《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料件免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为防治疫情捐赠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一方有难,八方相救对于支持湖北省疫情防控的企业,文件明确规定了税收支持政策,即企业依法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支持疫情防控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在以后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扣除。企业在开展各种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支持防疫、控制等,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依法按实际金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
对于在“战争与防疫”前线作战的白衣天使,文件明确规定,凡参加防疫、防疫一线工作的医疗防疫人员,按照中央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获得的防疫、防疫专项临时工作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及其直属部门和机构向防疫监督机构捐赠的个人公益物品,捐赠金额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是通过保证医疗用品供应来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关键措施。根据该文件,省级财政将在原有医疗储备资金的基础上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用材料的资金分配,鼓励全省所有医用材料生产企业组织生产、采购、储存和调拨。在资金分配上,坚持急事,可采取省财政垫付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调拨物资时,采取先组织调拨,再结算资金,以充分保障防疫工作所需该文件明确规定,对生产和控制加班医疗物资的工业企业的员工给予财政补贴,对帮助工人重返工作岗位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并安全进行体检。省内运输防治应急物资的车辆通行费减免。在
199“疫战”的关键时期,稳定农贸市场运行,保障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供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件建议,市、县政府可以通过专项资金向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提供适当的补贴或补贴贷款,以协调现有的农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和蔬菜农民增产和增加蔬菜供应。该文件明确表示,将对企业的流通成本给予财政补贴。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将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和供应的大型超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特别提到了农贸市场经营者的摊位租金。文件建议,在疫情期间,根据市场经营者提供的配送记录的登记和检查,商务部将定期向市场经营者发放租赁补贴。
为了鼓励推广非接触式餐饮配送业务模式,该文件建议实施绿色通道,以批准新建和改建非接触式餐饮配送设施,并补贴非接触式餐饮配送订单的配送成本。同时,鼓励各大点餐平台推出优惠政策,向消费者推广非接触式点餐模式。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中各项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
2年2月2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财税支持政策
1、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1)辅助物资供应保证
1年,实施各项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政策,对医药、医疗、医用材料、蔬菜等农产品、交通运输和物流等实施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冠状病毒肺炎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捐赠用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3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区(村)用于防疫的房地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防疫用房和土地免征契税
4年,在防疫期间,各地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2)鼓励企业支持我省防疫工作
5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包括支持防疫、依照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在以后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扣除。
6。企业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究开发费用,包括配套的防疫、控制等,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依法按实际金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7年,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实际资产损失,包括疫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3)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防疫和控制
8年,所有参加防疫工作的一线医疗防疫人员,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防疫工作专项临时工作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年,个人通过我国国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及其直属部门和机构,向防疫和控制工作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捐赠金额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年,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合理计算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支持农副产品和医疗用品供应补贴政策
11,统筹现有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分配,支持企业和菜农增产、增加蔬菜供应市、县政府可以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民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贴
12年,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分配数量,对企业流通成本给予财政补贴,支持流通企业增加组织供应在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应按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和供应的大型超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13、省财政在原有医疗储备资金的基础上,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疗物资调拨资金,鼓励全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采购、储存和调拨坚持紧急和紧急的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疗用品,采取先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财政可以提前办理资金支付
14。对生产预防和控制加班所需药品的工业企业职工给予财政补贴,对帮助工人重返工作岗位和参加安全工作体检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
15年,全省防治应急物资调度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3、鼓励农贸市场继续稳定运行,对农贸市场经营者的摊点租金实行全额补贴
16,根据经营者与市场经营者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折算日租金成本,根据市场经营者登记的日分配业务计算日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经营者分配租金补贴在疫情期间,市场经营者不得向商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市场分配情况,市场经营者登记每日分配记录,确保补贴发放准确。根据登记和检查,商业部定期向市场经营者分配租金补贴。
4、鼓励推广非接触式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实施绿色通道审批新建和改建非接触式餐饮配送设施,补贴非接触式餐饮配送订单配送费用
17、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新建和改建非接触式餐饮配送设施,实施绿色通道,1日内完成市场监管部根据交割平台提供的非接触交割订单数据进行月度统计,并按每笔订单1-3元的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补贴。鼓励订购平台降低非接触式交付订单的交付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责任编辑:毕志远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