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疫情防控的通知_人社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财经媒体网消息:2020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古自治区卫生保健委员会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疫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育)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和卫生联合城市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育)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保健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疫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对于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9日)开始工作以确保防疫、公共事业运营和民生的重点企业,对于每一个就业的重点群体,如大学毕业生、农牧民和就业困难者,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牧民到企业工作,并协助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每100元给予就业和创业服务补贴。

2、实行失业保险救助稳定岗位政策,参保企业不下岗或少下岗职工,可返还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最后6个月内,将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应当按照自治区和盟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继续逐步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率,直至2021年4月30日

3、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6个月;受疫情影响,应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期可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后,不含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在疫情缓解后重新提交。4、支持嘎查村(社区)发展临时公益性岗位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防疫和其他相关工作,在此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

5。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如果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种网上职业培训,将纳入当地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员工培训范围,并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6。鼓励初创孵化器(园区)免除孵化器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费减免和在线对接服务,帮助孵化器渡过难关。在疫情期间,如果商务园区、商务孵化基地和四大商务支撑平台降低或降低创业者网站的租赁成本,实际上会给予3个月的费用减免补贴,国家示范商务孵化基地可从就业补贴资金的中央转移支付中列支。其他商业园区、企业孵化器和四个创业支持平台可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7。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对接。应采用“不开会”的方式,加强对重点企业复工和就业需求信息的调查统计,建立重点企业就业需求清单,动态更新重点企业生存经营、员工返岗、就业缺口和公共就业服务需求信息,完善对接机制,搭建服务平台,并通过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

以上资金来源不明确的,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各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检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奖励补偿资金、追回奖励补偿资金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古自治区卫生保健委员会

2年2月13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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