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召开了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立法
科学有序防控疫情依法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本《决定》非常及时和必要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控力度越大,就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推动各项防控工作走上法治轨道,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这项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疫和控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依法支持和保护政府预防和控制疫情是一项切实可行的行动。这是一项迫切需要预防和控制的立法,是出于必要。
《决定》是指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临时性应急行政措施没有上位法律依据,有的超出了法律范围,有的主体不合格等。这一决定进一步澄清了这一点。
《决定》颁布后,有利于运用法治打赢防疫战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在防疫控制期间,因个别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防控措施而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为政府严格防控设定“红线”
《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时期就特殊事项作出的,突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突出特点
《决定》有12条,明确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规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控职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法采取临时应急管理措施;明确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落实防疫措施的主要责任,以及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防疫法定义务的情况;明确疫情报告制度,规范媒体疫情防控宣传行为;明确疫情防控奖惩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鉴于防疫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各级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划出了“红线”《决定》突出了依法防控、有效防控的特点《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疫情应急指挥部采取临时应急管理措施。该法规定,应采取临时紧急行政措施,以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等刚性需求,并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些内容突出了地方立法的特点,成为《决定》中的亮点之一这也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创新性规定。
为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应急管理措施引起的纠纷,《决定》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设卡拦截、拦路、堵塞交通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封闭村庄、居民区等场所,不得采取关门、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隔离措施;除依法应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外,已采取保护措施并配合临床检查的其他业主或租户不得限制回家。
《决定》还提出,各省、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在发布疫情信息过程中,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做好科学有效防控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打赢防疫战争,决定提出防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的总要求, 科学防控,准确落实政策,按照依法治政、有序规范、群防群治的原则,将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和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是一种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和部门职责。建议建立和完善省、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保护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的防控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做好疫情监测、地毯式调查、预警、防控工作,防止输入、输出和扩散。
《决定》规定,疫情防控应立足于县域层面,确定不同县域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层面的差异化防控策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防疫协调机制。新区、保税区(黑龙江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完成所有应收账款,解决所有问题加强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场所等重点区域的综合管理和保障,维护医疗救治和隔离观察秩序,对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实行定点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对危重患者实行“一人一策”治疗方案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决定》还规定对在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赠,对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和补贴。对参加传染病防治、致残和死亡的人员,给予补贴和抚恤
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国家和全社会最重要的工作,要形成防控工作合力,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涉及方方面面。最根本的目的是团结全社会,在预防和控制这一流行病方面形成强大的联合力量。《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法采取临时应急管理措施,如发布防疫通知、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实施交通管制、临时征用场地、紧急调动人员或转移储备物资等。但是,从依法防治的角度来看,它规定政府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所采取的临时应急行政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对于个人,《决定》要求个人做好自我保护工作,了解防疫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户外活动,不参加聚会和聚集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吃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歧视或侮辱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不得以暴力或歧视的方式悬挂、发布或播放防疫标语。
《决定》强化了防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查、隔离等措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传染病史、在重点地区旅行、接触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个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诚信警示、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决定》要求充分发挥NPC的监督和司法保障职能《决定》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地)、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通过法律监督依法防控疫情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人民群众的防控意识。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征求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防疫工作依法严厉惩处各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纠纷,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