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要求_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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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和蔓延,针对疫情已进入第二传播阶段和节假日后高峰重现阶段两个阶段叠加的事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疫情由外向内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双鸭山市实施了疫情防控获奖报告。公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下列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

1)有境外重点疫区居住史、进入或返回双鸭山市、未按要求实施家庭隔离或集中医疗观察控制措施、对本人及亲属隐瞒有关情况的人员(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检查登记的除外)

(2)隐瞒、迟报、谎报病情、居住史、运动轨迹、与人员密切接触等信息,违反隔离治疗的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3)对在重点疫区有居住史的人员擅自入住和住宿,其住所在家中并隐瞒其信息的

(4)涉及确诊病例和医学观察人员以及封闭的居民区、单位或家庭不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的

(5)违反取消集聚活动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节庆、促销、聚会、宴请、麻将、棋牌娱乐等活动

(6)捕杀或交易活家禽或狩猎、收购、运输、交易、加工或食用违反禁令的野生动物

(7)在防疫期间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价格管理和其他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8)除超市、医院、农贸市场、加油站、药店等外,违反暂停一切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活动禁令,擅自经营的。这是满足群众日常需要所必需的。

(9)制造和销售假面具、护目镜、防护服、药品、消毒剂等防疫产品和材料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混乱,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的

(11)拒绝执行市委、市政府及防疫指挥部发布的通知、公告等行为

(十二)实施其他预防控制疫情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2、举报方式和渠道(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基本身份信息,并提供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称)地址等。如有,应一并提供举报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举报电话市长热线:12345公安热线:110接到举报电话时,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举报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实。线索上有举报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3、举报奖励(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200元奖励;如果上报的信息有效防止了重大风险的发生或有效消除了重大隐患的发生,每条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元。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第一个举报人将得到奖励。

(2)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信息,对恶意举报和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市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监管小组负责申报信息核查和奖金兑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新皇冠肺炎防治指挥部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防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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