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_东莞市发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购买、建造、改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员工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满足购买、建设、装修、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的贷款,称为纯公积金贷款

员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设、装修、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不足部分同时向承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在本市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称为企业对公共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公贷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贷款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制定公积金贷款政策、监督执行、审批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报告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和其他交办事项,开展公积金贷款的日常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评估、担保、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员工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权利义务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职工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八条申请贷款的员工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良好信用;

(3)申请贷款时,预计公积金已按规定存入一段时间并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4)是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住房的财产所有人,并能提供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5)个工作家庭(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下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没有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且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累计不到2次,且家庭总债务月平均还款额不超过规定范围;

(6)能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抵押方式进行担保,必要时可以采取担保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第九条申请人转让公共贷款,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银行批准;

(2)所购房屋已办妥房地产权属证明;

(3)所购房屋除了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

(4)申请人或其配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

(5)贷款先还后贷的,原则上应在业务转让确认书签发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提前还款手续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6)贷款被贷款冲抵的,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7)商业转让贷款不能清偿原商业贷款的,再抵押应取得原签约方的同意,公积金贷款的抵押不得为第三顺序或以上;

(8)申请贷款的房屋为两用房屋的,两用房屋的两项房地产权利应符合本条上述有关规定。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还应符合以下额度标准:

(1)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按抵押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贷款额: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3)按供给收入比计算的最高贷款额:公积金贷款以公积金存款基数为基础,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金额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贷款金额=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存款时间系数+收入调整系数×流动性调整系数

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分别计算后累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额度可在计算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增加20%,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额,增加的额度不得累计:

(1)购买装配式住宅

(2)全市认可人才

(3)申请贷款时,预计储备基金已连续5年未提取。集合房屋和特殊人才的认定,按照本市相关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业务转让贷款的可贷金额不得高于提前还款金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短1年,最长30年。但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期满后5年。普通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的较长期限确定。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程序:

(1)申请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或中介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员工购买房地产企业、担保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新建商品房,可在合同备案登记前申请贷款。否则,你应该在完成合同备案和登记后申请贷款。

购买再交易商品房的职工在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应申请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以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前申请贷款。

业务转移贷款采用先还款后贷款的方式,原则上员工应在业务转移确认书签发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前还款后申请贷款;贷款以信贷方式冲抵的,担保机构应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2)初步审查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或代理接受人员进行初审,对贷款的重要文件、要素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

(3)批准公积金中心检查贷款风险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限为自收到完整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

(4)审查受托银行将审核公积金中心批准的贷款。受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贷款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查。经复查,公积金中心认为存在真实风险的,可以撤销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受托银行和员工。

(5)合同签订受托银行应与员工核对无误后签订贷款合同。

(6)保证受托银行和员工应根据贷款合同及时办理担保手续

(7)贷款受托银行利用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登记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通过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贷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受托银行应在担保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8)存档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贷款档案的移交、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受托银行负责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可随时调用贷款档案或同时建立贷款档案备份。

(9)审核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活动中的事项,经抽查、监督后,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需要评估自住住房价值的,贷款申请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住房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公积金中心应自行从评估机构获取评估报告,无需贷款申请人提交,并通过选择评估价格、购买合同总价或工程造价中的较低者来确定房屋价值。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推进贷款业务电子化、自助化和自动化

第十八条个人贷款利率达到85%时,公积金中心应发出预警;当个人贷款利率达到95%时,将执行贷款等待名单。公积金中心应予以公告,并接受员工的预申请。当资金足以支持贷款时,将按照申请前接受时间的顺序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贷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监管。借款人需要变更贷款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期限,公积金中心应审查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理逾期贷款。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按规定报告坏账核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贷款合同追究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贷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2)告知员工所在单位的贷款欺诈行为;

(3)按规定列入失信清单;

(4)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社交平台或当地媒体向公众曝光;

(5)自贷款欺诈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贷款资格

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通过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方式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存款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因死亡、退休、出国定居等原因未能注销公积金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连续12个月停止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核实房地产企业、销售机构和其他受托单位限制、阻挠和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访谈;

(2)责令限期处理;

(3)转送或转送住房建设和房地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办理;

(4)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5)公报;

(6)按规定列入失信清单

第二十四条受托银行、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在履行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陈述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数据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书面通知改正;

(2)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作单位;

(3)通知;

(4)依法经营的限制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贷前还贷:申请人公共转移贷款的员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原商业贷款余额,然后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抵贷:申请人公共转移贷款的员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偿还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余额

两件套房屋:相邻房屋,有两份独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但一起使用。最高贷款限额

:管理委员会为所有已缴入的员工设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

抵押贷款比率: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例

供求比率: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存款时间系数:员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累计月数对应的制表系数

收入调整系数:员工申请贷款时每月存款金额对应的列表系数

流动性调整系数: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变化对应的列表系数

贷款比率:公积金贷款余额与收款余额的比率

第二十八条在贷款申请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公积金中心应执行贷款审批时执行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第(二)项的参数、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期限、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例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自愿存款人公积金贷款政策由公积金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经管委会审批后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该计划将于2020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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