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当前“新皇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稳定劳动关系等政策文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就防疫期间可能出现的工资、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等法律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1、如何确定2020年春节长假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目前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属于“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因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属于休息日。因此,春节期间的长假,即从1月31日到2月2日,应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不正常工作的工人应正常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延长的假期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远程在线方式安排劳动者在家工作,这也是一项工作。
2、如何确定我省企业在误工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迟企业复工和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的要求,除通知中规定的情况外,我省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在2月3日至9日不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条例》第35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第二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雇员带薪年假条例》第2条,如果雇主和雇员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和其他类型的假期,应根据有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期复工令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
3、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复工的工资如何确定
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稳定劳动关系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和恢复生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2、(1)、(3)、(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就业问题和不复工期间的工资福利问题。由于疫情的影响,如果工人不能按时到达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始生产,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工人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自备福利假、加班假或预借探亲假,并按照有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具有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也可以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工人在家工作,以完成他们的工作任务,这被视为工人的正常劳动。
如果工人超过年假和其他假期,长时间不能复工,雇主应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关于停工或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工人协商上述期间的工资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生活费的有关规定发放
工人执行工作任务时,因疫情未能返工的,其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4。如何确定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措施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肺炎患者,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条例》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患新型冠状病毒是否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2条、人民社会保障部等有关人员关于因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及相关人员保护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第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执行公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褒奖工作的通知》(退伍军人部[〔2020〕6号)要求准确把握烈士评定(批准)范围。在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体检测和运送新皇冠肺炎患者任务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在履行防控职责时因感染新皇冠肺炎而殉职的,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标准的,应当评定(批准)为烈士。有关军事和地方部门要妥善做好烈士的评定(审批)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当地人员应按《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全国统一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赴湖北牺牲的,由派遣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评估。参加防疫工作的军人和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军事部门批准对被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6。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第一条,针对肺炎患者,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由于政府的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当延期至劳动者的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
2。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其返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直接就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3,参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控制指挥部令(第3号)》,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防疫控制期间可以有职工在家照顾,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6
7。由于疫情的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达成共识,从而不解雇员工或尽可能减少他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
8、受疫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第三条,如何计算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限
。 当事人因疫情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以上意见,如果与上级法院的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