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疫情期间违法犯罪_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违法犯罪的通知

打击疫情期间违法犯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部署,确保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在全省范围内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社会稳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1、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治措施的行为拒绝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不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拒绝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人员采取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和检测、环境卫生整治、病原体消除等防控措施的。,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拒法律的,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卫生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凡从重点疫区入境或过境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确诊或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应主动进行体温检测,并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健康登记,并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为期14天的入户检疫观察或集中检疫观察对不按规定自愿登记报告、不如实回答工作人员询问、拒绝进行相关检测、入户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和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制造事端,扰乱医疗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故意破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或者离开公共场所,或者隐瞒信息、接触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5、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器械,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假、假冒伪劣防疫产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6、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欺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渠道,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收集捐赠物资、网上诊断等手段进行欺诈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7、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行为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8、依法打击与疫情有关的谣言和谣言散布疫情谣言和谎报疫情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或者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惑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9、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捕杀、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邀请公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与防疫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或拨打110报警电话,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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