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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出版社:针对新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政策调整的关注,这是目前正式发布的最详细的文件,虽然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但值得参考的是: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预防和控制新肺炎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区人社局人力资源部、火炬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发布《厦门市新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及工资支付政策指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年1月30日
年期间预防和控制厦门市新肺炎疫情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1、因疫情造成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工作条件
(1)处理 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限不包括在职工依法享受的医疗期间内; 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
(2)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被排除劳教后,劳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出勤发放。
(3)在政府对企业职工采取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或紧急措施期满后,继续在家休养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出现以下情况:
1、企业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后需要在家继续休养。用人单位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工的医疗期间和工龄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员工没有病假证明,员工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休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员工可以请病假、年假,或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
3、无医疗机构医疗休假证明且无休假的员工可按照企业规定申请事假。
4,主张企业从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给予员工人文关怀,并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可由企业自主确定。
(4)如果企业员工因担心传染病而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企业应综合考虑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员工流动成本,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调整用工方式,安排病假、事假等申请手续。或者安排他们的年假;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并将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工资;如果员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合安排其重返工作岗位,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并就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支付、计算工龄等事宜达成一致。企业也可以引导员工自愿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处理。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要求重点疫区或者经过重点疫区的员工暂时不要复工,也可以要求他们在指定地点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员工应依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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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经医学隔离观察期确认无风险后,企业应接受复工;企业安排员工延期工作或在家隔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6)员工属于医疗机构中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绝配合治疗或者故意将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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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治疗或隔离后,企业应安排职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作;职工返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经企业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8)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休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处理员工,但可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医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声明或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如果工人因交通限制长时间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或者如果工人从重点疫区返回工作地点并在家中长时间观察,企业可优先安排工人休带薪年假或指导工人办理事假手续。
(9)员工到重点疫区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在此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10)需要安排工人在重点疫区工作的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条件,并与工人达成共识。他们不得以工人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工人打交道,但特殊工人(如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和政府要求确保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工人除外。
2、因疫情影响停止生产加工的
(11)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换、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企业关闭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双方新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员工被分配工作,停工津贴将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2)如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困难,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代表达成书面协议,可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30天。延期应在达成协议后3天内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备案。
3、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有关规定
(13)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
《国家节日和纪念日假期办法》第2条规定了所有公民的法定节假日,其中春节假期为3天因此,延长的3天假期不是国家法定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规定,长假应该是由缩短工作时间形成的休息日。
(14)因防疫、承担安全等任务不能离岗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人加班工资支付
1标准工时制度:应安排工人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如果不能安排补假,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未安排员工加班的,视为正常出勤,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综合工作时间计算系统:工作时间包括在周期内批准的出勤时间内,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周期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非正常工作制度:不需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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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因防疫、生产防治用品的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措施等原因,需要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当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员工不按要求返回工作岗位,单位有权根据旷工情况进行处理。
(16)由于防疫要求以外的原因,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企业应与员工协商,对未能提前复工的员工不予处理
(17)由于防疫、安全和其他任务,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受《劳动法》第41条关于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月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证员工的健康。
(18)从事防治用品生产的企业需要加班的,春节期间,除第一个月的第一、二、三天法定节假日外,其余假期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如果不能安排补假,工资应不低于工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
(19)支持防治产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等特殊工时制度,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申请综合工时制度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对申请生产防治用品的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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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工时计算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岗位轮换和休息
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工伤
(20)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工作中,医疗保健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21)企业职工被用人单位安排到国家公布的疫区工作,并染有流行性疾病的,按照“因工负伤”的情况,视为工伤
(22)企业职工在志愿活动中感染传染病或遭受其他伤害的,按照“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原则,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时限
(23)行政调解时限及违法举报投诉和争议处理时限
1、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行政调解时限暂停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2,由于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劳动资料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期限被暂时中止的,期限自中止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限和案件审理期限
1,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限内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限暂时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能按时到市或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听证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听证的建议。
3,因疫情影响,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25)为了预防和控制疫情,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投诉举报、网上申请调解、邮件申请仲裁等方式提出合理要求。全市各级劳动保障投诉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首先通过网上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调解,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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