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案例_四川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案件开庭审理 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今天上午(11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防疫的公开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这是四川省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第一次出现妨碍公务的情况。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案例

据了解,2020年2月4日下午2点后,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合防控工作指挥部文件》的要求,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中坝社区“荣盛街道”10组外开展了联合防控工作当工作人员拉起警戒线并设立检查站时,发现被告王某的四轮电瓶车堵住了检查站的出入口,并要求其配合将车开走。被告人王拒绝配合,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在工作人员的右脸上打了一拳。该工作人员控制王某后,仍不听劝告,用手抓伤该工作人员的面部,造成面部软组织损伤。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案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中央电视台记者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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