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规定:①对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3)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届满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中央电视台记者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