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各项部署要求的顺利实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防疫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安排部署省级法院防疫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惩处9类36起防疫刑事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1利用新冠状病毒疫情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刑期为15年。
2、危害公共安全罪
2故意在新型冠状病毒中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最高死刑。
3拒绝接受检疫、强行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为七年
4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未经批准的行为,如设置卡拦截和切断交通,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有“危害交通设施罪”和“危害交通工具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危害公共卫生罪
5作为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实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延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刑为十五年。
4,
7治安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危害公共服务罪”,最高刑为三年。
8编造与新发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刑为十五年。
9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过程中,任何人强行查封、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为十年。
10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最高可判处死刑。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抢劫”的,处最高死刑。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控产品和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控传染病的伪劣药品,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处死刑。
12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人体健康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不符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人体健康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具备保护和治疗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购买并支付使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最高处无期徒刑
6、
13扰乱市场秩序罪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刑为十五年。
1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名,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多人被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贪污、财产犯罪
15贪污、挪用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的款物,或者挪用款物自用,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判处死刑。
16挪用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用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刑为七年。
17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假借开发、生产、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物资,骗取大量公私财物,均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18在受感染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进入房屋盗窃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盗窃”,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8、渎职犯罪
19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运输、物资保障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犯有“国有公司和企业人员玩忽职守”、“国有公司和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
2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控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或者不属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共服务,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实施“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刑为三年。
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突发传染病疑似患者。未按照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标准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治疗等工作,或者采取不适当的防控措施,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或者灾情加重的;
(2)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指使、指使或者强迫他人隐瞒、迟报、谎报疫情或者灾情,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或者灾情加重的;
(3)拒绝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命令,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疫情、灾情加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
2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涉及防疫和控制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