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_支持疫情防控!个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来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新购置的用于扩大重点防疫材料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更多政策,请参考

1。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摘要)

1。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防疫和重点防护材料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本公告所称“增量津贴”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津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的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纳税人运输防疫和防治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防疫重点保障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损失的最大结转期限将从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附注》(财水[〔2016〕36号)执行

6。本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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