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2、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未完成的旧房地产项目进行进一步开发、立项,并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地产作为旧房地产项目出售后,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冲抵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如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冲抵未完成,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税。
3。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将适度扩大。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已征税但尚未申报增值税抵扣的进口货物,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货物增值税不抵扣凭证》(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环节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手续。申请增值税抵扣的,只向海关申请进口环节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退税。
4。纳税人按照《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防疫期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而未能及时开具,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养殖动物(禽)、鱼类物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散装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单一散装饲料是指来自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和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散装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饲料,其中单一散装饲料、粮食和粮食副产品的混合比例不低于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