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0月1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支持防治“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税收征管工作后,省税务局及时下发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确保落实国家支持的防治“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真正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和及时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省税务局梳理了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保护性治疗支持、物资供应支持、鼓励社会捐赠支持、重返工作岗位支持和恢复生产支持等4个方面的12项政策
支持保护和救援
一种是按照政府规定获得临时工作补贴和防疫奖金,这些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是个人购置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而发放的医疗和防护用品的个人所得税免税
支持物资供应
一是将增值税增量补贴全额返还给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2是纳税人提供的防疫和重点防护用品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是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必需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4是对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购置设备的税前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
5是卫生部门组织的对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
1是允许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疫情而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全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利润。
2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是为应对疫情免费捐赠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四是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亏损最长结转期限延长至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