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防疫战斗,保护全区疫情“净土”,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协助全区防疫工作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根据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和奖励公益诉讼线索的有关规定,在防疫控制期间,发现有下列危害公共利益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
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2。非法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医疗废物,特别是高传染性医疗废物;
3。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4。在疫情期间,违反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者;
5。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假药、医疗器械和防疫产品,如口罩、酒精、84消毒液、防护服、防护镜等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7。生鲜和肉类市场没有检验检疫;
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9。假借防疫、控制的名义,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10。有污染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11。负责疫情调查与控制、病毒消除和病人抢救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12。在上述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13。其他扰乱防疫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报告方法
1。举报电话:0354-302200,0354-3200668
检察官:16634211226
检察官:18503436103
检察官电子邮件:yun _ n123 @ Sina.com
2。函报:于之区人民检察院(晋中市文化东街)
邮编:030600
医院接到报告后,将及时调查核实相关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线索,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特此公告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年2月21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