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报道稿_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犯罪,这份意见提出明确要求!

今天,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防疫工作中恢复工作和生育的意见》,要求查处干预物流运输、生产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哄抬物价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审判阶段对经营者应当谨慎使用拘留强制措施。

2年26日上午10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构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书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行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介绍了《关于政法机关防控疫情期间恢复工作和生育的法律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疫情复工报道稿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焦飞社< br>

新皇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秘书长习近平亲自指挥和部署了这一行动。他主持了许多重要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作出了重要指示,为协调预防和控制这一流行病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指导方针。中央政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政法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结合各自的职能,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防疫期间恢复工作和生育的法律和政治工作的意见》

目前,全国部分企业陆续复工,在复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王洪祥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依据相关法律和基本政策,围绕如何完善法律和政策、如何规范执法和司法、如何调解和解决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问题,提出了12项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

《意见》草案有三个主要特点——

是突出法治的指导和注重措施的合法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疫工作越是有力,就越要依法进行。针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执法和司法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执法和司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是突出问题导向和注重措施的针对性鉴于防疫和控制、恢复工作和劳动、雇员返回工作岗位和就业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和保障,指示各级政治和法律当局进一步提高政治和法律事务中的公共服务水平,并执行方便和造福人民的措施。

3是突出精确定位和合法性的措施。《意见》强调严格执法,一手抓重拳,一手抓“温柔执法”区分疫情防控与重大犯罪、常见违法犯罪和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各种纠纷,严格执行司法政策、标准和界限。应当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应当从宽处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那些应该做思想工作的人应该做更多的思想工作,如和风细雨,严格防止过度执法和粗暴执法,这不仅体现了严厉的惩罚,也体现了人文关怀。

严厉打击干涉物流运输、生产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哄抬物价等犯罪行为。

《意见》中对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浑水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何具体规定,阻碍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工作?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提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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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书元徐想拍照< br>

。对此,张书元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来恢复工作和繁衍。《意见》对惩治影响恢复生产和生育的疫情和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了相关任务。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严惩妨碍疫情防控和恢复工作、劳动的相关犯罪;二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分子恢复工作和生产。

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日前“两所高中”和“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司法职能为基础,严厉惩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

主要包括-

严厉惩处路霸、干涉物流运输、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等犯罪分子,包括依法严惩扰乱交通设施的犯罪行为;

依法严惩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的假冒伪劣药品犯罪;

严厉惩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犯罪。

有效保障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了防疫和复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自

199疫情爆发以来,湖北、江苏、山东等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了部分疫情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人民法院要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审慎审理相关案件。它不仅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保证防疫和复工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

具体包括:

能够采取更加宽大和依法的措施,尽可能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等强制性措施

依法需要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一般应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常项目,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或用于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于处于试行阶段的经营者,应谨慎使用与监管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试行阶段对经营者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告诫

《意见》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慎用。最高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张书元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意见》对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及在执行大量民商事案件中如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此,2月3日,最高法发布专项工作通知,要求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诚信和文明执行的理念,并要求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研究合理的执行方案,如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民事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难以恢复工作和生产,或者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也就是说,在依法保护申请人和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实施措施“

”的具体措施,张书元说,例如——

在查封不动产和机器设备时,尽量利用一切,“活封”,不封

是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困难企业,应加强强制执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

对于双方都有困难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同度过难关

“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恢复工作和劳动的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因素,如申请执行人是否急需医疗或救生,是否应优先保障生命健康,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因恢复工作和劳动而受到任意损害。””张书元补充道在

199会议上,张书元还介绍了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接触式听证”。为及时高效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保持防疫期间诉讼服务的畅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和智能法院建设成果,实施网上立案、网上听证和网上辅助执行,提供非接触式司法保护和诉讼服务,对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解决企业与民商事案件的冲突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部

作者:冼小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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