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北极星水处理网新闻: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市污水的监管,将其作为防疫和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控制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城市排水等部门的协调,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法新和
1规则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市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在断电状态下直接排放医疗污水,相关部门有权对本行为进行处罚——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199行政处罚纠纷案要点:涉案医疗保健中心切断其排放到市政污水管道的唯一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的电源。 造成水污染后果的,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等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此外,停电是《医疗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污水、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99号案件:(2019)837号,北京01银行端199初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号案件来源: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0-092。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对医疗污水处理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检察机关有权请求法院裁定监督主体继续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诉延吉市卫生计生局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纠纷案
要点:医院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即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系统。检察建议前,监督主体未能依法对案件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检察建议后,客观上未能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因此,检察机关要求法官监督主体继续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凯斯诺。
: (2018)冀2403号线72号线。
审判庭: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案件号。
资料来源: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3-26
法律意见书
1。《水污染防治法》对含病原体污水排放的要求
含病原体污水包括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病原体”是指传染性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卵和病毒病原体污染是指由于寄生虫、细菌、病毒等导致水的生物特性发生变化的现象。进入水体。此外,病原体污染可能导致传染病的流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因此,防止病原体污染是各国防止地表水污染的重要内容之一。
含病原体的污水不绝对禁止以任何形式排放,但排放前必须满足两个严格的限制。首先,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消毒。二是消毒后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此外,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从35项增加到106项。它明确要求饮用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饮用水中的化学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感官特性,并且必须进行消毒等。
(摘自徐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释》),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130页)
2。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出通知,安排部署医疗污水和城市污水监管,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传播。生态环境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污水和城市污水监管的通知》要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处理污水和废弃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临时污水处理池(池);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医疗污水排放医疗污水
通知提出,应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计数指标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没有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机构等。应该提前做好准备。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农村医疗污水处理的监管,禁止医疗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防止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源,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共享。
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污染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明确规定,在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中心等)产生的污水。),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诊疗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和研究机构,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的污水进行控制,加强消毒灭菌,出水粪大肠菌群等各项指标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来自生态环境部:医疗污水不达标排放),《北京青年报》,2020年2月03日,A0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案)第21条第
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排放废水和废水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还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方向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和污水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消毒;只有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后,才能允许排放。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井、裂隙、溶洞、私自设置地下管道、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等逃避监管的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58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未综合利用的城市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农产品加工废水排入农田灌溉渠道的,应保证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第二百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责令停业或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自设置地下管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
(4)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将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排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27条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按照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只有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场所倾倒或者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废物混合的;
(2)未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合管理制度的;
(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4)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
(5)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污水、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6)未按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
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污水和城市污水监管的通知》
2。在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接受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和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按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导则》([医院2003年第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新型冠状病毒污染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等相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医院,应根据《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污水处理池(池),并采取加氯消毒、过氧乙酸消毒等措施。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医疗污水排放医疗污水应指示隔离区对外部排泄物和污水排放进行必要的消毒和灭菌。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添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要求
目前,含氯消毒剂主要用于公共场所和家庭,以预防和控制疫情。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中余氯含量可能过高,影响生化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确保出水达标。
3、凡没有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城市污水处理机构接受医疗污水等。提前做好准备。
4、加强农村医疗污水处理监管,指导和督促医院(所)因地制宜采取氯、过氧乙酸等措施开展专项消毒灭菌,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传播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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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