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城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反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教育、警告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防疫决定和命令的;
2、新冠状病毒感染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和重点疫区居民,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其他人接触,并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家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3、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故意损坏医疗设施和设备的;
4、扰乱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现场防疫控制措施,强行闯入防疫检查站、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等执行他们的任务;
5、阻碍或阻碍防疫人员依法实施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情封锁等防疫控制相关措施的;
6、故意伤害、威胁、虐待政府部门、村(居)民及其他防疫人员的;
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
8、恶意编造或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谎报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
9、强令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与防疫有关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10、假借防疫控制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弄虚作假,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11、非法狩猎、捕杀、买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12、随意倾倒或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
13、非法行医,造成延误诊治或交叉感染的;
14、用人单位、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有关规定开业(复工)、非法组织人员聚集、未履行防疫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15、其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扰乱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组织。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秩序。请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宿迁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