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的时期_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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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个体商户利用防疫用品需求激增推高口罩、抗病毒药物等防疫用品价格。据此,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疫情防控的时期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查处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疫情防控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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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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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的涨价信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2、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捏造价格信息

(1)虚拟购买成本;

(2)捏造当地货源紧张或市场需求激增;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提价或者准备提价的;

(4)编造其他可能抬高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信息

3、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传播价格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

(2)虽然发布的信息不属于虚假信息,但使用“严重短缺”和“即将全面提价”等紧急或诱导性术语来推高价格预期;

(3)散布言论,呼吁或诱使其他经营者提价;

(4)传播其他可能推高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信息

4、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产品和防疫产品原料的经营者未及时将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2)批发连锁经营者未及时将防疫产品和生活用品转移到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3)零售连锁经营者不及时对外销售相关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囤积商品,但为保持业务连续性所需的库存除外。

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发生符合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且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有计划的防疫调拨不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告、发布警示函等形式统一告诫经营者不得非法囤积。认为警示程序已经依法履行,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可以直接认定为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产品过程中,强行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产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的价格,但大幅增加了配送费或收取了其他费用;

(3)经营者销售同一品种商品且超过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差价率(含当日,下同);

(4)如果在疫情爆发前没有进行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之前的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核实,则经营者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提高拟向国外销售的货物的价格。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经营者仍未立即纠正。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4)项“大为改善”,由市场监管部门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无违法所得处罚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

(2)隐瞒或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

(3)隐瞒已售出或收取的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无计算非法收入金额依据的;

(4)实际交易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违法所得不能准确核定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无违法所得或者被认定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从重或者从重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依法从重处罚。

(1)编造或传播有关疫情传播和预防的虚假信息,引起群众恐慌,从而推高价格预期;

(2)同时利用各种手段抬高价格;

(3)长期哄抬价格,影响广泛;

(4)除价格欺诈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5)防疫期间,有两起以上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6)隐瞒、销毁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拒绝配合依法进行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8)其他应认定为严重或严重的情形

8、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对限价差价率、利润率或限价的有关规定,构成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新型冠状病毒

型肺炎感染防控过程中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犯罪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防疫工作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药品等民生用品的价格,牟取暴利。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二)、(四)

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等灾害过程中违反国家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法律函及审判规则

在成本费用变化不大的前提下, 大幅度提高毛利率导致价格上涨的行为是哄抬物价的行为——李忠琼山分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9行政处罚案要旨:当事人在成本费用变化不大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毛利率,导致价格上涨,特别是在灾害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时期,是哄抬物价的行为,应予处罚。凯斯诺。

: (2019)琼01航综字第131号。

初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意见书和实践观点

1。政府有权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的第八项措施是“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稳定市场价格和维护市场秩序。”这是经济控制的紧急措施。其目的是稳定市场价格和维护市场秩序。《价格法》第30条规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上涨或者可能大幅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设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部分价格调整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时,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或者部分地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除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外,还经常因商品供应不及时等原因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导致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不仅不利于应急处理,而且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混乱。因此,有必要赋予政府稳定价格和市场的权力。在2003年“非典”期间,公众对防治“非典”药物的需求增加,甚至出现了恐慌性购买的趋势。一些毒贩趁机提价谋利,而一些不法商人也利用这种情况抬高价格,无视整体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这时,政府采取措施控制药品价格,规范市场,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恐慌性购买的趋势消退了。

(摘自李飞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释与实践指南,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129页)

疫情防控的时期

2。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在传染病防治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刑事标准的。《解释》第六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

人,规定:“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大量违法所得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严惩哄抬物价和牟取暴利的经营者并明确指出,需要严肃查处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价;第二,生产成本或购买成本没有明显变化,为了牟取暴利而大幅度提高价格。第三是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提价。第四,由于商品短缺,囤积和囤积导致价格急剧上涨。打击的重点是散布谣言误导公众,带头提价,以及极少数情况恶劣的非法经营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按照《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法律适用。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集》)。《刑法》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2327页)

法律与法律依据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对受害者的抢救和治疗,疏散、疏散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快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修复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立即为受伤人员提供安全避难所和生活必需品,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4)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关设备和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暂停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造成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使本级人民政府能够设立财政储备基金和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严惩哄抢财物、干扰和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10)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和衍生事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过度抬高商品价格的;

(4)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并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6)采取提高档次或降低档次等措施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的;

(7)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法律。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级和副省级区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哄抬商品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和自用外,超过正常储存量或储存期限,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大量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储存的;

(3)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把商品价格推得又快又高

提供商品交易服务的行业协会或者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传播虚假价格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由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使价格大幅上涨的;

(2)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未发生重大变化,为牟取暴利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在部分地区或行业率先提价;

(4)囤积居奇,导致物价因商品短缺而急剧上涨。

构成哄抬物价的具体提价或提价,由省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突发事件期间,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京价(建)字2003年第191号)收悉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协商,现就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1。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销售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哄抬物价”罪: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使价格大幅上涨;

(2)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未发生重大变化,为牟取暴利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在部分地区或行业率先提价;

(4)囤积居奇,导致物价因商品短缺而急剧上涨。

构成哄抬物价的具体提价或提价,由省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查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要重点查处误导群众、带头涨价的谣言,情节恶劣的,违规经营者极少。

3、违反《价格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行为,应依照《价格法》第39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2003年4月2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营或者限制经营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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