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传染病科学防控和企业有序恢复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从实施网上处理、实施空缺受理、开辟快速通道、放宽许可期限、优化技术服务、实施包容性监管、支持维持供应和稳定价格等7个方面入手,出台了43项政策措施,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据了解,该办法提出延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时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充分利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专利、商标等服务平台,协助传统餐饮企业开展网络经营。还包括对医用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实施紧急审批,对大米、粉丝、小麦粉、咖啡和其他食品生产实施通知和承诺试点。企业可通过重庆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和“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内容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采取多项措施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
1。
1实现在线处理。企业注册申请通过“重庆快递”和“一网通”等平台在网上受理。增加了本市企业法人股东投资新设公司的“无纸化”处理功能,推进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掌上办公”。通过邮件递送、自助服务机和其他方式发放营业执照,在整个过程中提供“无纸化”和“零接触”的处理渠道。
2。《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注册申请由“重庆快递”等平台在线受理。加快电子食品经营许可发展,推进电子食品经营许可的发放和使用。
3。全面实现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证的在线处理和邮寄,以及延期评审、承诺通知、远程监控评审、专家评审等评审。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现场检查的现场鉴定和审查以及其他现场鉴定和审查已经暂停。通过电子材料在线预审查、延期审查、承诺通知、远程监控审查、专家审查等方式,对受理申请或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和审查。
2,实施公差验收
5。凡具备生产条件申请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但企业在一年内暂时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在承诺限期内补齐后,直接予以批准并发放许可证。
6。申请变更或者延续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标签说明、技术要求等生产条件的。没有改变的,企业将免于现场检查,并在承接后直接审批和发放许可证。我们将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通知和承诺制度。我们将对大米、挂面、小麦粉、咖啡及其产品等低风险食品启动试点通知和承诺制度。我们将“核实后再检查”那些符合条件的。
7。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增加网上食品销售的,特殊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增加网上食品销售的,经申请人承诺免于现场核查。如果网上申请材料齐全,将在受理之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预约或送达方式发放许可。疫情解除后,将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属于重庆保税区范围的,应当在注册阶段完成食品企业注册。
8。对于新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除预包装食品外,还从事散装食品(不含直接进口食品)销售,申请人承诺免于现场检验。网上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预约或者送达方式发放许可。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承诺书。
9。申请变更和增加网上食品业务的餐饮经营者,经申请人承诺后,免于现场检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鼓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自行申报的承诺,避免审查和更换
3,开辟快速通道
11。实行企业登记事项预约,公布区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机构咨询预约电话号码,对办现场或紧急事项实行电话预约,引导企业做到快结、快办
12。生产、销售口罩、消毒剂等防疫产品的企业应当通过特殊程序进行登记,并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应提供门到门服务。第一时间了解企业需求,安排专人跟进,办好营业执照。
13。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检验检测等专项措施,实施应急审批,合并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检验流程,同时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程序,审批部分企业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经现场确认后,应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并发放生产许可证。符合两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条件的,立即办理业务备案
14。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基础上,加快审批卫生防疫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生产能力,充分保障临床供应。
15。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并声明产品符合红外温度计型式评定大纲要求的新型红外温度计产品的生产企业,应首先发放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并在通过型式评定试验后换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减半。
16。指导和协助与新皇冠肺炎防治相关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全过程,并按程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优先审查。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专利质押登记期限从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在现行知识价值信贷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将为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贷提供紧急再融资服务。
17。地方防疫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应当优先,标准的批准和发布应当优先。为防疫企业打开商品条码处理的快速通道,实现当日申请完成
4、放宽许可期限
1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19。在疫情期间,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30天。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如有必要,当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延长被认证企业的有效期。
20。在疫情期间,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加工车间登记证》的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将延长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不需要更改。如有必要,当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将对被认证企业的有效期进行延长。
21。因疫情不能按时完成更换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后不超过6个月内申请许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许可期满的,许可单位和经营人员可以在疫情缓解后3个月内重新提交换证申请。
22。如因疫情不能按期提出复查和更换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证书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23。复工和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项时,因疫情影响超过相关时限的,应当依法中止和延长时限,以及有权要求复工和采取其他方便的救济政策和措施。如果由于流行病的影响,有关方面的权利因截止日期推迟而丧失,有关方面可在流行病终止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在截止日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而无须支付恢复权利请求费。因疫情造成的延误期导致相关商标事务无法正常处理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出现之日起中止,自疫情缓解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他的商标权因行使权利的障碍而丧失,他可以在行使权利的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
5,优化技术服务
24。指导社会团体和企业围绕复工生产、防疫安全、产品质量等制定并自行申报公共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到期需要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可根据情况延期。
25。建立和完善国内外防疫用品标准专题数据库,收集和整理标准信息,及时公布标准名称,为社会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复工和生产,实现防疫控制和精细化管理。
26。打开防疫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绿色通道,恢复生产企业工作在疫情期间,强制检定周期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在该期限届满时,企业在本市申请并自行检定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7。加强计量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红外温度计等温度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对于自愿申请将其体温检测设备送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验证的用户,最好是在现购自运的基础上进行。机场、车站、码头等单位安装使用的固定温度筛选测试设备,应进行现场检查和校准。
28。向社会公布有能力检测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疫产品质量和消毒效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网上咨询、受理和评估等综合服务渠道,通过受理、延期现场审核和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办理网上认证申请。为提高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免检证书的效率,将办理防疫急需产品和恢复生产的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29。疫情缓解前,市计量质检所对送检温度计免收检验校准费,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质检产品收取50%的检验检测费,对有特殊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检验检测费,对湖北省企业免收计量器具检验校准费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
30。疫情缓解前,市专项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收取50%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对湖北省企业免收各类检验、校准和检验费。
31。疫情缓解前,市质量标准化研究所免除了防疫产品相关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严格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并免费发送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通知咨询,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服务。
32。为防疫行业建立功能性专利导航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免费向防疫市场参与者开放。重点是为研发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导航、检索和专业咨询等配套服务,研发实施、急需药品和防疫产品成果应用、国内外高价值专利引进和转化、合作研发、委托加工、材料采购等。
6,实施包容性监管
33。在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已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复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免予行政处罚。
34。对列入异常经营和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从事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加快核查,尽可能规范,暂停处置。
35。从事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从异常经营名单中除名,分清情况,简化程序,尽快除名对于无法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做好记录,落实“先搬后补”的政策,并补充拆迁申请表、现场核查表、财务报表等。疫情缓解后;对于未能在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或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公开信息弄虚作假的,网上核查是否补充年度报告、是否补充即时信息、是否更正公开信息等。可以处理。对于不能在注册地或营业地联系的,检查是否申请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地,或从企业注册地(营业地)接受经营活动的承诺。
36。对列入信用记录的非严重不诚实违法行为,复工复产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修复
37。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行业、新格式,及时修订企业登记系统的业务范围数据库,调整业务范围标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38。采取警告、面谈警告、双重随机检查等措施。对涉及防疫、安全、安保等重点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的出入监督,督促重庆认证机构强化认证主体的责任意识
7,支持稳定供应和价格
39。加强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器械和防疫药品的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市场
40。组织对进口、捐赠、出口供国内销售且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捐赠药品进行抽样检查,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使用过程
4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防护用品纳入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对卫生纸制品和日用洗涤用品进行监管和抽查。计划不少于200批。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援助,并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后处理
42。根据复工复产的需要,对春耕材料、成品油、学生用品、电线电缆等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我们将继续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保卫行动”和危险化学品和包装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43。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严格查处各类企业乱收费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口罩等防疫材料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欺骗农民和各种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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