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纪检监察机构_大连金普新区公安局发布通告 严打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

根据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和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安排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要求,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金浦新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理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告如下:

● 1。拒绝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和隔离治疗,采取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手段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家庭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任何人明知自己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信息和与其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4。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医疗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防治传染病的假冒伪劣药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六、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侮辱的手段阻碍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非法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以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名,或者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护用品为名,实施欺诈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盗窃、诈骗、破坏防疫、救灾物资和设备的,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对犯有上述罪行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希望全体公民在防疫期间共同维护社会秩序。请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来源:大连金石滩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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