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工作处于关键阶段,上海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机制。为坚决打赢防疫和控制战争,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社会稳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个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控制措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保护和内部安全管理,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对传染病的调查、采样、检测、隔离和治疗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来自或经过重点疫区的人员进入本市,与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确诊或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应主动进行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自觉回家或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未按规定自愿登记,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拒绝进行相关检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来自或经过重点疫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应主动向有关机构报告疑似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拒绝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如造谣生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务人员、哄抬物价、销售假货、销售野生动物、妨碍履行职责等。
5、公安机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年2月3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