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实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于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不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提起诉讼前作出说明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
据报道,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合并审理,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告程序,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进行公告存在不同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批复》已经解决了上述纠纷。
同时,为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避免超期羁押,批复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链接
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程序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