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_浙江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意见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定企业经济稳定发展的意见》。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企业稳定经济稳定发展的意见

区市生态环境局: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防疫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反罢工战争全力稳定企业经济稳定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深化“三个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功能,推进环保服务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落实。 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稳定高服务企业经济稳定。 提出以下意见:

1、加强防治环境监理服务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环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观察点疫情防控的指导和协助,指导一线环保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协调解决应急防护材料、防污染原材料及配套化学品的配置和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和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通道等。,为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提供生态环境的基本保障。

2、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可以通过“网上办公、掌上办公”等网上方式进行处理。项目审批和验收涉及环境保护,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殊事项对医疗卫生、材料生产、科研检测等建设项目急需应对的疫情,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于临时项目,加强指导服务和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免除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通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办理手续,以确保相关建设项目的早日实施。对于医疗机构(包括为应对疫情而设立的临时集中医院)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紧急X线影像设备,其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移审批手续不予办理。疫情结束后,如仍需使用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认真落实环保审批“一次运行”的改革要求。对于需要在2020年6月底前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可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承诺制。

3、加强对环境因素的支持和保障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完善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激励机制,在环境要素配置中优先考虑环境信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增加排污权储备分配,优先解决重大工业项目和防疫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解决总体规划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复工条件的生产企业,要尽快发放排污许可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为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领域,不断扩大生态环境保护投资

4、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互联网加监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间和跨地区的协调、联合调查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科技准确性。对因疫情直接影响防控、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配合政府疫情控制暂停生产而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处以罚款,罚款可以暂停或分期缴纳。

5、深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分类指导和准确服务,组建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积极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援助,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调查和整改,如风险企业、化学品企业等,确保复工复产的环境安全。推广环境医院、环境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环保“体检”等技术服务。加强舆情应对和政策解读,做好疫情防控环境管理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加强环境信用差异管理完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动态评估,构建基于环境信用评级的分级、分类、差异化双重随机监管模式,推进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降低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的检查频率,在环保资金补贴、绿色金融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表彰在疫情防控中积极行动和贡献的第三方机构,并在相关评估中给予适当加分。

7、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继续深化“三个服务”活动,落实部门领导联系设区市和企业制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努力解决制约企业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并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业环保服务需求,选择多家企业主动提供结对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环保问题。该省约有1000家配对服务企业。完善“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通过网上视频和现场服务,解决防疫期间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

8、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防疫和复工生产环境监管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充分服务企业,稳定经济稳定发展。各地有良好做法和典型案例,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厅疫情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工作的良好做法和经验,巩固生态环境应急保护和监管服务等有效措施,共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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