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第1号,020
经国务院批准。公告如下:
1。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将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
2、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委员会1992年1月20日
|解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原体、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了解,国家卫生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委员会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管理,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的管理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患者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一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