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十年降雪量比较_最近十年,中国社会办医25大核心政策盘点

去年4月,应《审视医疗领域》的邀请,作者对新医改以来的19项社会医疗政策进行了总结,并对这些政策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解读。一年半之后,国家层面出台了一些有利于社会医疗的政策。具体政策是什么,今天将再次评估自

199新医改以来,社会医疗政策在应对社会关注方面变得越来越开放。一个显著的迹象是社会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2018年2月底,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7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12,000家公立医院和18,000家私立医院。

然而,与机构数量不成比例的是医疗服务的数量。2016年,公立医院将有28.5亿人次就医,占87.2%,而私立医院将有4.2亿人次就医,仅占12.8%。它仍然无法与公立医院竞争,只能算作“补充”其中,除了许多优惠政策外,还有一个原因是社会资本缺乏对政策的专业理解和对医疗的专业认知。为此,笔者拟对新医改以来国家对社会医疗服务的优惠政策进行简要回顾,并与大家探讨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以发挥其吸引宝贵贡献的作用。

1。新医改以来,值得关注的25项社会医疗管理核心文件

|自1992 009年以来,国家各部门相继出台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医疗管理的文件。以下19个核心文件值得关注和研究:

2年3月17日00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钟发[〔2009〕6号

2年9月11日009《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86号)

2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2年5月31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2011〕54号)

2年7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扩大医生多点执业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2011〕95号。

2年12月5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设立专科医院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87号)

2 04 13 012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2012年第26号]

2年6月29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通过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设立医疗机构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生部令〔2012〕47号)

2年9月28日013《国务院关于促进卫生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2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国家卫生和体育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54号[

2年3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该价格已发布并已更改[2014]503号

2年11月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医生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卫生和医疗服务[〔2014〕86号

2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

2年7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价格发布[〔2016〕1431号)

2年7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的通知》(2016-2020年,[〔2016〕3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2016年第23号]

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2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保健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

2年2月28日017,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2年4月23日017,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医药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年第32号)

2年12月4日017《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发布(国卫医发(2017)55号)

2年6月15日018,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医疗机构和医生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医疗服务局[〔2018〕19号)

2年11月9日018,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卫办发〔2018〕29号)

2年4月28日,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2019〕39号)

2年6月10日,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疗保险局等10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国家卫生和医疗机构发[2019]42号)

2。这些文件中的核心政策

2.1医生的执业不再受单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地点的限制。

《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医师注册的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型和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这是在总结和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易发(2014)86号)的基础上建立的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实现“一个注册,区域效益”,有利于优质医疗资源的顺畅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

2.2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的个体诊所

国务院《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社会医疗服务,这明显强化了以前对社会医疗服务的“鼓励”和“支持”。根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卫生服务业,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5张的床位为社会医疗服务预留规划空间,同时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空间(上海等试点地区取消了大型社会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

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鼓励设立连锁诊所。优先支持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促进非营利性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之间的平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资源稀缺、满足多样化需求的服务,如儿科、精神病学、老年病学、长期护理、口腔保健、康复和临终关怀。鼓励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新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对多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

2.3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一份明确文件,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的价格由市场调节。对于收费项目,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标准》设置服务项目

关于价格制定,文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按规定实行价格标签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在医疗保险报销方面,文件要求符合医疗保险认可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程序纳入各项社会保险的指定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2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继续坚持这一规定

2.4专科医院已开业对医院运营略知一二的

人都知道,社会资本必须走蓝海战略和专业道路来经营医院,必须善于服务创新和专业运营。专业化是社会经营医疗服务的重要方式。但是,过去国家对设立专科医院的审批实行严格控制。在2011年底之前,将不会有二级眼科医院,没有二级心血管,血液,皮肤病学和整形外科医院,“卫生部没有确定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允许批准成立未经授权。

《卫生部关于设立专科医院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发2011年第87号)对此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指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和设立各类专科医院,但必须符合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二级以上规模”的要求,如有计划、有规范的名称、有专业技术人员等。此后,随着“放开管理服务”改革的深化,批准这一设置的权力也同时下放。2014年,北京将批准设立床位不足100张的专科医院的权力下放至各区县。

2.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本规定早在2011年5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2011〕54号)中就有明确规定文件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社会资本进入主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应适当放宽。

应及时披露医疗机构建设规划信息,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其职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准,不得限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应的培训,引导其依法执业,科学发展

2.6社会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性质

2年4月和012年,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生部[2012年第26号)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根据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城市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划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再适用。

2.7修订最高法律“非法行医罪”,放宽医生在注册医疗机构外救人的限制

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修改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二)在医师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助产士实施家庭分娩以外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这一司法解释的修改实际上明确了“执业者”是否具有行医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不是“机构”。这也减轻了医生在医院外救人的负担,并赋予他们合法性。

2.8社会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加入医学会

能否加入大型三级、一级医院领导的医疗联合体,实际上标志着它能否进入“游戏圈”。起初,一些政策明确指出,医疗联合体主要由公立医院组成,不包括私立医院和专科医院。因此,社会医疗机构被边缘化,无法进入医疗游戏圈,人们也不会带你去玩。

2年4月0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示》,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地理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意愿等因素,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军队和社会各级各类医疗资源的作用,尊重基层群众的积极性, 探索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形成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意愿,可以将其纳入医学会。

,表明社会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加入医学会。

2.9中医诊所率先备案管理,为社会资本提供便利。

2.017 12年,国家颁布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分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中医诊所的审批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中医诊所的注册管理,这为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开了绿灯。

2.10医疗机构改革和医师审批促进社会医疗机构轻装出行

2年6月018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医疗机构和医生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到6月底,全国将全面实行电子注册管理。

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注明“协议”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无需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立和执业注册审批“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外,卫生行政部门不再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只在执业登记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努力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只工作一扇门,最多运行一次。

2.11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数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2年11月018日《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提出了五项措施:推进网上办理、缩短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条件、加强事后监督。明确从2018年11月10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资)时限从30日至20日医疗机构的注册期限从45天缩短到30天。医生和护士注册的时限从20天减少到12天。

清理各类审批材料和认证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立和注册审批“两证结合”,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者自主决定。

2.12诊所改为备案制,以支持大规模群体发展诊所

2年4月019日,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发出通知,开展试点意见,促进诊所发展,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限制诊所。诊所设立的审批将改为备案制管理。如举办诊所,须报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鼓励将诊所纳入医疗协会的建设。

支持诊所大规模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的专家建立适当规模的合作医生小组,并为专家举办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和团体诊所,形成规范、规范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诊所专职医生的专业发展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应当独立制定。对自愿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且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其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指定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简化诊所的环境影响评估、消防和其他审批程序社会资本运营医科大学的绿灯

2.13社会医疗政策进入新阶段

2年6月,19个部委,包括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医疗保险局,联合发布了一份罕见的通知,以促进社会医疗政策的持续健康发展,标志着社会医疗政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意见》集中反映了社会医疗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放开医疗服务”改革,推进“不禁不准入”,减少审批数量,清理执行各种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许多政策是首次发布。例如,对于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和康复、护理和精神卫生等专业领域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地方政府可以在与公共医疗机构平等的基础上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等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检查中心、眼科医院、妇幼医院等医疗机构,建立连锁、集团化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的医疗机构。支持社区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合同及相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提供养老、家庭病床和现场诊疗等服务为居民提供便利。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和其他小型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床位不足20张或环境影响较小的医疗机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不限制社会医疗区域的总量和空间布局通知并承诺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取消床位要求。综合实力或专业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医学能引领医学协会的形成我们将支持公共和社会医疗组织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专家联盟。支持社会医疗组织参与远程医疗合作网络,提高诊疗服务能力。对社区康复护理服务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收减免、财政支持、水、电、热优惠价格等支持。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和无薪医务人员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完善“网络加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服务供给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社会医疗机构覆盖面。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在正式开业三个月后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指定评估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鼓励医疗保险定点社会医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大量采购药品,并自主协商。医疗保险部门应当制定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凭证。

3。关于善用这些政策的几点建议

虽然国家政策一直朝着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公平监督和高效服务的目标前进,但它特别有利于社会医疗服务,但老实说,冲破利益壁垒、切断手中的权力、切断部门的利润和割肉绝对不是普通的痛苦。因此,许多优惠政策还没有到位。作为社会医疗服务的主体,要真正运用好政策,首先要了解政策,其次要运用政策,把显性规则和隐性规则结合起来,依法做好工作。在这里作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1,在选择独立操作的性质时应慎重。目前,社会医疗服务的社会声誉还存在问题,分红可以通过选择“营利性”来分配。然而,从目前来看,私立医院一般难以经营,基本上没有利润可分享。因此,最好按“非营利”注册

2、在就业方面,我们应该遵循不求一切而用之的原则。医生自由执业是大势所趋。要经营一家私立医院,医生显然是最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全部。其他管理人员也非常需要,但不是所有人都是“全职”的。许多岗位可以使用“临时工”,其他人可以使用他们的智慧。

3、社会医疗机构不全是“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应积极关注健康和卫生,以便加入卫生行业并提供卫生服务。除了医疗服务,还有保健、体检、中医等。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社会需求,特别是我国急剧增长的老龄化和慢性病。同时,应积极关注新批准的可由国家独立设立的新医疗机构,如体检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临终关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检查中心等。

4、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定要充分评价医生的价值和社会接受度虽然国家已经放开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将独立决定医生服务的价格,一是充分评估医生的价值,二是评估当时当地社会的可接受性,三是考虑邻近同级公立医院的价格,四是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协商。如果医疗保险不能支付,那么必须有人支付,这需要病人的同意。病人如何识别取决于它是否值得。如果值得,病人会付钱;如果不值得,病人将不会付钱,也不会选择你的医疗服务。

5。办什么样的医院和办多大的医院需要自己决定。许多想经营医院的朋友会问我什么样的医院好。我说,根据我国医药市场的现状,它仍然是卖方市场。也就是说,你可以经营任何类型的医院,会有市场,也会有病人。问题是你是否能经营好它,成为病人信任的医院。当然,从市场需求来看,一是以慢性病和老年人为重点,将医疗护理结合起来;二是以专科为重点,成为知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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