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信息通报
(1)
周谋林(男,29岁),南阳市方城县居民,2020年1月22日从湖北省襄阳市返回南阳。相关部门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他没有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在社区登记和在家隔离。在防疫人员的检查和核实过程中,他故意隐瞒自己在疫区的经历
2020年1月28日,周慕林出现感染症状后,仍隐瞒其疫区经历和病情。他多次进出公共场所,导致许多人被诊断为感染或被隔离观察。2020年2月3日,周慕林被确诊为新发冠状肺炎
2020年2月9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该案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于2020年2月10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周慕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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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南阳市新确诊病例介绍中的第二例相关信息:
周xx,男,29岁,防城县清河乡,南阳市居民他于1月30日发病,并在发病前去武汉出差。现在他在南洋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隔离治疗,并于2月3日确诊。
(2)
陈某,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居民,其家庭成员不得不回家,不能外出。2020年2月7日15: 00左右,和他的母亲张拒绝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返回并代他找人购买。陈某把他的兄弟和父亲召集到现场,用木棍和电水壶殴打防疫人员。
镇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三人进行调查、批评和教育。陈某和其他人承认了他们的不当行为,并向防疫和控制人员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镇平县公安局对陈某的哥哥和父亲实施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治安罚款1000元。
(3)
花青分局
2年2月8日上午9: 00,卧龙区英壮镇高颖村村民韩牟某在防疫期间拒绝遵守决定和命令,乘坐电动车外出,未戴口罩,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村里的工作人员立即阻止了他,并说服了他很长时间。韩某不听劝告,公开辱骂工作人员,从而妨碍了村里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韩谋谋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公安局清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5天。
(4)
分行
2年2月6日下午22时左右,南阳市五里堡办事处白河社区居民李牟真拒绝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掀翻值班办公桌,砸打卡内工作人员,妨碍了卡内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李某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被南阳市公安局李河分局判处行政拘留6天。
(5)
高新分局
1年2月9日和2020年2月9日上午10时20分,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民警在该地区进行了防疫和控制巡逻调查,发现在百里市北路的一段内,附近有两家小旅馆拒绝执行政府禁令,违规经营。警方传唤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并当场关闭了两家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针对康某、王某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决定和命令的违法行为,高新技术分局给予行政拘留6天,并处300元罚款。同时,根据当前疫情控制的实际情况,对4名住宿旅客进行合理分流和安置。
2,2020年2月7日凌晨,暂居南阳高新区王庄村的王某酒后拿着砍刀在村里游荡。在通过姚庄防疫监督值日卡点时,他拒绝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坚持闯入值日卡,甚至在值日卡室砍了几刀,严重扰乱了防疫监督工作秩序
目前,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判处行政拘留10天。
3年2月5日和2020年2月5日上午6时左右,南阳高新区某住宅小区的居民任某返回住宅小区时未戴口罩。工作人员劝阻后,牟某拒绝纠正,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出入境登记和体温测量。
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依法将任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批评教育。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写下了深刻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任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违法行为,高新技术分局处以200元罚款。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在
全国协同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南阳公安将全力维护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对谣言、扰乱市场、阻碍公共事务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理。
南阳市公安局
2年2月10日020
资料来源:平安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