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5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规划,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生产和 为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地为公民生活服务,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加快审批生产防疫物资的新项目。各区将围绕防控材料及配套构件、生产建设材料项目、认证、优先配置土地、水、电等资源性指标,建立一站式、全链、并行、48小时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区政府)
2。设立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快速通关进口防控物资,使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用于防疫和控制的处理可以在到达时立即提出,以确保通关“零延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直接进口的防疫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商品应当用已经征收的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委员会)
3。建立绿色采购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防疫有关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不得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进口物资的采购不需要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调拨和汇款效率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银行账户防疫服务,简化开户手续,加快业务处理积极开辟绿色捐赠渠道,确保防疫经费尽快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减免防疫资金转让费(负责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5。简化外汇处理程序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口的防疫物资,可按照“一事一议,特办”的原则简化进口购销业务流程和物资为支持疫情防控,银行可直接通过接收单位的经常项目结汇,方便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开立外汇捐赠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防疫有关的资本账户收入结算支付时,不必事先向银行逐一提交文件材料,经办银行事后应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抽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
2。加大防治资金的支持力度
6。建立防疫专项基金库,主要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工作所需的医疗物资储备、医疗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等。市级两级财政将加大防疫经费保障力度,优先安排,配合金融机构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疾病控制等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防疫经费预算足额、及时到位;对于财政担保水平较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保护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新感染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诊断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部分全额财政补贴对直接接触待调查或确诊病例的,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源头检测等相关人员每人每天给予300元补助,其他参与防疫控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给予200元补助。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视为工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将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委员会、市医疗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府)
8。加大对防疫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为防疫企业、医疗产品生产采购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科研企业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为防疫企业申请专项信贷服务,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向直接参与重点医疗用品和生活资料生产、运输和销售防控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为防疫一线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鼓励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用还款安排,合理推迟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市金融监督局)
3。精致企业服务
9。支持防疫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生产能力,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疫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为有效释放生产能力的相关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贴息贷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防控问题,加强防控监督和指导,确保企业在符合防疫标准的前提下正常生产实行灵活就业政策,允许企业调整全年休息日的使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与员工协商等方式稳定工作,避免裁员或尽量减少。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退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的融资问题对因疫情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我们不会贷款、继续贷款、不扣发贷款。我们将做好为相关企业提供更新服务的工作,争取尽快、尽可能长时间地继续下去。启动网上贷款展期机制采取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贷和中长期贷款等适当措施,支持相关企业克服疫情灾害的影响。对于因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企业债务支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其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政策,通过适当的展期、续展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度过难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北京证监局)
12。社会保险费的延期支付1月和2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展览、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场、冰雪运动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流行病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可延长至7月底。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和个人权益的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业建筑、购物中心和市场经营者在流行病期间适度减免中小微型租户的租金。各区可以对采取租金减免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SASAC、区政府)
4。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中的支撑作用
14。加强防疫药品的研发和技术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科技研究,促进医学健康创新发展。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新型肺炎预防、诊断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的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和药物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制药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和检测试剂的研发和生产进度。及时、足额并优先向有资格生产相关药品、试剂和疫苗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15。加强与防疫需要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子园区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快相关药物、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批绿色通道(负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将鼓励整合和共享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互动和互操作性,以及联合研发智能应用,如筛选和筛选以及材料分配。完善“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学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和卫生委员会)
5,加强城市运营服务保障
17。做好回京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在到达北京前14天内,离开湖北地区或与湖北地区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应在到达北京当天自愿向其居住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报告其健康状况,并从到达北京之日起接受14天的监督医学观察。每天早晚都要监测他们的体温,他们不得外出。负责监督医疗观察的社区(村)应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的人员,应在到达北京后的14天内早晚进行温度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人可以去工作。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和非高峰通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实施网络办公。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区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避免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生委员会、区政府)
18。加强日常必需品的供应按照“批发城市管理、零售区域管理”的原则,加大对日用品供应企业的协调和服务支持,协调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加强政府储备和供应组织。严格履行辖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工作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控补货保障机制,提高缺货商品的补货效率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范围,实行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方便通行。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控,每日通报各地区食品价格变化情况认真查处囤积居奇、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利用防疫手段。(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组、市市场监管局、区政府)
19。增加政府服务,造福企业,造福人民实施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响应企业和群众的需求,提供更加“及时”的服务。全面加强智能政务建设,推进“网上、掌上、指尖”等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工作,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政务服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市级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