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加强违法犯罪的打击_沧州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违法犯罪通告

疫情期间加强违法犯罪的打击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在此宣布如下:

1。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疫部门发布的有关防疫、控制决定和命令以及

^ 2、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或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自愿报告,并拒绝接受检疫调查、入户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3、患、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拒绝接受隔离、隔离或治疗措施的;

4、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其他人接触的;

5。在防疫控制期间,被检查人员拒绝服从防疫检查站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措施,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履行职责或者扰乱防疫控制秩序的;

6、在防疫期间拒绝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病人尸体的;

7、强迫或故意损坏、侵占或抢劫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产,或在医疗卫生机构制造事端,非法停放尸体,设立私人圣地,造成混乱,影响防疫工作正常进行的;

8、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撕毁防护用品或向医务人员吐痰;

9、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强行冲进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带、警戒区的;

10、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的;

-11、盗窃、诈骗、哄抢、抢劫、破坏、侵占、挪用防疫救灾物资的;

12、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集会、暴乱等。、扰乱疫情防控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13、在防疫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反有关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之名,利用广告促销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

-14、假借防疫控制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15、生产和销售假口罩、手套、护目镜、消毒剂等预防和防护产品和材料;生产、销售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冒伪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材料的;

16、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17、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者其他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

18、其他妨害防疫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维护公共秩序,防范疫情。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沧州市公安局

2年2月11日020

来源:沧州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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