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消息2月4日-2月4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潍城分局、潍城区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肺炎传播的新型冠状病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中的“抗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相关部署要求,对下列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等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
2、在隔离或治疗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单位秩序,侮辱和诽谤医务人员,或破坏医疗机构财产,以暴力或威胁抗拒隔离和治疗的;
3、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或故意制造事端的;
4、不服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或下属单位的指挥安排,不如实报告重点疫区旅游和与疫情人员的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5、潍坊市重点疫区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密切接触人员不符合隔离观察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6、违反关闭非民生和易造成人群聚集场所、暂停群体聚集活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利用疫情防控,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和辱骂他人,强行查封、任意损毁或者抢劫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8、在防疫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
10、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故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处置废弃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含病原体的危险废物的;
12假借开发、生产、销售防疫产品,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贪污、侵占集资款物的;
13、不顾疫情防控大局,组织信访等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故意堵塞道路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14、非法狩猎、捕杀、收购、运输和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15、其他妨碍或扰乱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闪电记者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