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_河北省:明确疫情期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日前,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了疫情期间煤矿恢复工作和生产的验收程序和标准

疫情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企业成立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将防疫工作纳入一揽子计划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负责

通知还要求各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恢复生产

明确验收责任企业应负责验收连续停产30天以下的煤矿,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正常运行,停工期间井下巷道和设备设施的正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因自然灾害或矿难造成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严重损坏或井口(采区)关闭的煤矿,连续停产时间达到30天以上的煤矿,因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煤矿,因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控不力造成事故造成部分停产的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应组织检查和验收。

疫情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严格验收标准按规定条件逐项检查验收表,不合格项检查验收不合格。同时,各企业要组织对已恢复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动态检查,不符合三级及以上标准的不得恢复生产。

严格签名程序由煤矿企业(煤矿)自行验收,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省属煤矿包括全资收购省属煤矿、整体转让煤矿,以及由中央企业全资收购或重组煤矿,由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织验收,由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区、市级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复工复产的意见,并分别上报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企业的验收及验收表应集中保存。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将进行随机抽查。对验收不认真办理手续的,要严肃处理,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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