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19:05羊城晚报羊城牌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通讯员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2月21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恢复生产恢复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防疫、恢复生产和恢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罢工、预防、监督和保护检察职能,为广东省企业恢复生产和恢复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广东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严厉打击破坏企业恢复生产和复工的刑事犯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非法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意见》等法规,严厉打击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和政府统一采购为名骗取企业财产的行为。
以防疫名义散布谣言,恶意诋毁企业形象,侵害企业利益;以防疫为名的暴力妨碍工作和生产的恢复,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向企业销售假口罩等防疫材料等犯罪行为
2、加强对涉及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的诉讼案件的监督加大对暴力阻挠企业复工复产、故意或过失传播企业病毒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监管力度,加强疑难案件的早期干预,引导取证,及时督促纠正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非法取证等行为。
加大对恢复生产和工作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对审判程序违法或者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
充分发挥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审慎处理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民事和行政监督案件,特别是因企业疫情处理、隔离关闭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充分利用调解和解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加强防疫期间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治理措施的完善
3、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欺诈的界限、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防止因疫情防控造成的违约行为被视为欺诈犯罪,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短缺而导致企业合法融资被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犯罪和非犯罪不清的,应认真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和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对于由疫情防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注意分清情况,分清责任,从而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4、加强企业合法财产保护与案件无关的企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对于涉案企业财产,应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企业合法财产。属于防疫专用物资的,应当依法优先进行防疫。
原则上不查封、扣押或冻结企业投入生产经营或用于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
5、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材料的企业或技术骨干人员等涉嫌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分子,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疫情防控的原则。如果符合认罪、认罚、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如果他们能被抓住,就不应该被抓住,如果他们能被起诉,就不应该被起诉。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建议其依法申请缓刑。
6、为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总结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保障恢复生产工作、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检察门户、“两微观一末端”等宣传平台,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向企业推广防控疫情和恢复生产工作的相关法律知识。
,结合案件处理情况,及时提醒企业返岗要注意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和漏洞,及时解释相关法律政策,必要时,结合企业返岗和返岗中存在的典型和共性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
自愿进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成立企业法律服务团队,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传染病防治措施,为企业劳动用工、租赁合同、复工延期经济合同纠纷提供咨询和解决办法,平衡企业需求和职工权益,促进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
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主动加强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卫生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困难和法律需求,形成多部门联动、共同努力、确保复工复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
8、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要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1是建立和完善办案机制完善恢复生产和工作案件的早期干预和调查、快速逮捕和起诉、重大案件上报等机制。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确保案件及时准确处理。
2是建立和完善案件沟通和联络机制处理恢复生产工作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对策,正确处理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是建立健全案件报告和协调机制涉及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的重大案件,要主动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报告,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讯
副主编|吴霞
实习生|颜志虎